朗读
县人民调解中心、各直属司法所、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调委会、各行业性调委会:
现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在落实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玉 环 县 司 法 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规范检调对接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调对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将可适用调解的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检调对接的案件范围:
(一)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且有和解意愿的案件;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且具备和解可能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三)可调解息诉的涉检信访案件;
(四)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案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申请人民调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
(二)案件有直接的被害人,且被害人系自然人;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
(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属于公诉范围案件;
(五)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按照《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廉洁、便民,依法、合情、合理地进行调解。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二)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本办法的案件。
第七条 检调对接调解应当遵循依法调解、自愿平等调解、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配合,推动检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检察机关设立检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审查、委托、交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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