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政〔2011〕84号
沙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村、各企业:
现将《沙门镇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沙门镇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质量强省”、“质量强市”、“质量强县”有关要求,沙门镇政府决定实施“质量强镇”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我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市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台政发〔2010〕35号)、县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意见》(玉政发〔2010〕44号)和《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玉政发[2008]4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沙门镇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沙门镇设立的企业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辖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农业、工程建设、服务、环境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不包括复评)每年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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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沙门镇政府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镇政府和有关站所、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工办,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
(二)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建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名单;
(五)承担获得政府质量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 评委办要组织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3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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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气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四)能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做到公正严明。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玉环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