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卫〔2011〕117号
关于对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认定的工作方案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妥善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1]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关于对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认定的工作方案 。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认定工作,县卫生局成立了关于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认定,报批备案等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要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做好辖区内的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组织引导,资格初审。
二、实施步骤
按照“以乡镇为单位、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将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工作年限审核认定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2011年8月10日-- 10月7日)。卫生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工作方案,通过文件、公告、村居责任医生网络等形式开展宣传。
第二阶段:初审阶段(2011年10月8日—10月31日)。符合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核认定登记表(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有效的原始证明材料,提交初审。各乡镇卫生院要组织工作人员,按照省里相关文件确定的认定办法,对提交的每份材料逐一进行初步审查,确保不遗漏;于2011年10月31日前,以乡镇为单位向卫生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初审材料。
第三阶段:审核阶段(2011年11月1日—11月30日)。卫生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研究认定结果。审核结果在户口所在乡镇、村及曾经从医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阶段:上报阶段(2011年12月1日-12月31日)。卫生局领导小组认定、公示无异议后,将核准的人员名单送县人劳社保局经办机构(县社保中心),经县人劳社保局经办机构核准后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批,并将审核审批结果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局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乡镇卫生院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工作小组,要认真组织学习,熟悉相关政策,认真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见附件2),要协助此类人员查找相关凭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审核把关。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此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把好事办好。
(三)严格工作纪律。此次审核认定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且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事关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在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做好公告、审核、认定、公示各个环节,切实把审核认定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关于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1]199号)。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抄送:市卫生局,县人劳社保局、县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