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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过程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人社〔201294

 

 


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过程中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201271,党政机关开始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下称《条例》),《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53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824国务院发布的)停止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已经以资料汇编本形式下发各科室,请仔细对照,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新要求、新标准。现将《条例》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种类方面

《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15种,其中“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函”、“纪要”等6个文种是我局对外正式行文的常用公文种类。下面着重就“通知”、“报告”、“请示”和“函”作主要说明:

按照《条例》规定,“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所以,“通知”既可以平行,也可以下行。需要注意的是,我局主送有关单位的平行文可以使用“通知”,但不能在公文中出现指令性的事项和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报告”和“请示”属上行文。一要注意两者都要使用上行文的格式,不能与下行文的格式混淆使用。二要注意两者适用范围不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即对收文单位而言是阅件,无需答复;“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即对收文单位而言是办件,需要答复。故,如果本应用“请示”的文件错误地使用了“报告”,将对请示事项的解决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条例》规定,“函”是上行、平行、下行均可的文种。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故,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即使是请示批准事项也应使用“函”,而不应使用“请示”等其他文种。

二、公文格式方面

按照《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条例》删除了“主题词”,新增了“发文机关署名”。word电子版格式设置见附件1,公文版式详细说明及模板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操作,模板图示见附件2。相关说明如下:

(一)密级和保密期限和份号

县级部门不能对文件定密,故,“密级和保密期限”和“份号”不出现在我局的文件中。

(二)发文机关标志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三)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的年度括号应使用六角括号“〔〕”,序号不编虚位,不使用“()”或“[]”等不规范年度括号插入六角括号方法:“插入”→“符号…”→选择〔〕→插入。

201311开始,我局机关代字作如下调整:

1.“玉人社”字号文件,用于上行文。统一标注为“玉人社〔20XXXX号”,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2.“玉人社发”字号文件,用于普发范围的下行文。即主送为“各科室、下属各单位”的公文。统一标注为“玉人社发〔20XXXX号”,居中编排,无需编排签发人。

3.“玉人社函”字号文件,主要用于平行文,特殊情况下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受文的下行文。统一标注为“玉人社函〔20XXXX号”,居中编排,无需编排签发人。

另外,正文中使用的发文字号也应使用规范标注方式。

(四)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右空一字,签发人人名用3号楷体标注。

(五)标题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中的文种部分必须要与《条例》规定的15个文种一致,如:“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度XXX工作计划”应当规范为“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XXX工作计划的通知”。联合行文时,应将联合行文机关标志按顺序排列,发文机关较多时,可以使用“XXXXXXXXXX单位关于XXXXXXX的通知”

《条例》没有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公文标题中不使用标点符号,在特殊情形下,限用书名号“《》”(限用法规规章名称)、破折号“——”、分隔号“·”、顿号“、”、双引号“”等符号。

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

(六)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相关规定见本文“三、行文规则方面”的阐述。《条例》规定,当发文机关标志较多、主送机关过多时,导致首页无法显示正文的情况下,主送机关应置于版记中,与抄送一同编排。

会议纪要在版记标注主送机关。

(七)附件说明和附件

国家标准规定:公文如有附件,必须有附件说明,即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顺序号(如“附件:1.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应在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的下一页并在版记之前编制,页码与正文连续编排,并用黑体在首行顶格标注“附件X”。如果附件是表格或其他图表形式,不应写作“附表”或“附”,也应当标注“附件”或“附件X”。

(八)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条例》新增了“发文机关署名”,单一机关行文时,以成文日期为准,并置于其上一行。联合行文时,应将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每行大致编排2-3个机关名称较为美观,可以保证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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