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旅游企业、县旅游协会、县旅游饭店餐饮行业协会:
为更好地推进玉环县旅游业的发展,完善旅游餐饮、住宿、购物、休闲娱乐等旅游六要素的配置,规范服务设施和质量,促进全县旅游业管理向国际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现将《玉环县旅游推荐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并附《玉环县旅游推荐单位评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玉环县风景旅游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玉环县旅游推荐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广泛开发和整合社会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营造旅游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玉环县旅游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环县旅游推荐单位指由玉环县风景旅游管理局(以下称县旅游局)推荐的,为境内外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购物、休闲娱乐等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县旅游局是旅游推荐单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应当推荐境内外旅游者到旅游推荐单位消费。
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条所述服务的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请。
旅游星级饭店、国家A级旅游区及被相关部门认定的乡村旅游点均为旅游推荐单位,不需再行申请。
第五条 县旅游局根据下列原则进行认定: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保证规范的原则;
(三)市场需求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旅游推荐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持有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明;
(三)凡依据法律法规需取得行政许可的,需取得相关部门验发的许可证书;
(四)符合《玉环县旅游推荐单位评定细则》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旅游推荐单位,应当向县旅游局行业管理科提出申请,填报《玉环县旅游推荐单位评定报告书》,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及企业概况;
(二)诚信服务承诺书;
(三)企业章程(申请单位为公司的须提供);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相关部门验发的许可证书;
(七)近两年来企业经营的营业报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还可提供反映企业荣誉、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技术质量认证和媒体及公众表扬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评定工作依据《玉环县旅游推荐单位评定细则》相关要求进行。按照“自检、申报、审核、认定、发证”程序进行。主要采取现场审核方式,结合台帐资料,经审核达标后,由县旅游局予以认定并颁发旅游推荐单位认定证书。
第九条 县旅游局是旅游推荐单位认定工作的统筹领导机构,其职责是领导全县旅游推荐单位认定工作及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县旅游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验、会审,作出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县旅游局对取得推荐资格的单位予以公示,并颁发“玉环县旅游推荐单位”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旅游推荐单位应将认定证书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便于旅游者识别。不得将认定证书转让、转租、转借给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旅游推荐单位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主要内容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服务质量标准执行情况及诚信服务情况;经营情况。对通过复核的,仍为旅游推荐单位。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推荐资格,由县旅游局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旅游推荐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设施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须向县旅游局行管科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上述事项有重大变更的,由县旅游局重新审定。
旅游推荐单位停业或者注销的,其推荐单位资格自即日起自动取消。旅游推荐单位须向县旅游局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旅游推荐单位每两年公示一次。新推荐的旅游推荐单位自书面批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玉环旅游网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旅游推荐单位享受县旅游局制订的有关优惠政策,可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奖、评先和宣传促销。
第十六条 旅游推荐单位实行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管的原则,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玉环县旅游推荐单位评定细则》的有关要求;
(二)自觉接受县旅游局的管理;积极参加县旅游局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按规定报送旅游统计报表;
(三)商品质量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四)商品价格必须接受县物价部门的检查,统一使用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六)制定并公布服务质量承诺书;
(七)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八)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九)接待旅游团队的须与旅行社签订协议;
(十)设立并公布专门的公众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旅游局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一)不按规定悬挂认定证书的;
(二)因经营条件变化,达不到旅游推荐单位设立条件和《玉环县旅游推荐单位评定细则》的;
(三)不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
(四)超范围经营其他旅游业务的;
(五)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六)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
(七)处理旅游投诉不及时、不妥善,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过错属实,被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的。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推荐条件的,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旅游局作出取消推荐资格的决定:
(一)因经营条件变化,达不到旅游推荐单位设立条件和《玉环县旅游推荐单位评定细则》,且无法进行整改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九条 旅游推荐单位被取消推荐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县旅游局及时受理旅游者对旅游推荐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30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玉环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