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09〕32号、浙政发〔2009〕62号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9〕4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根据民办函〔1994〕39号、浙劳社厅字〔2004〕266号、浙劳社厅字〔2007〕91号和《台州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市区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台人社〔2012〕198号)文件规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 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浙江则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为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和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脉相承,新老制度的关系。老农保制度与新农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完全吸收并消除老农保制度,是国发〔2009〕32号、浙政发〔2009〕62号的要求,对于减少社会保险制度的碎片化,提高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水平,降低经办管理成本、解决部分参保人员实际问题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并轨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民办函〔1994〕39号规定:老农保的参保对象从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后要退出老农保。
(二)浙劳社厅字〔2004〕266号和浙劳社厅字〔2007〕91号规定:为降低经办机构的管理成本和解决部分参保人员的实际问题,对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月领取金额极少的,经本人同意,可采取一次性兑付的方法处理。
(三)国发〔2009〕32号、浙政发〔2009〕62号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9〕48号)规定:
1.新农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农保养老金继续发放。
2.新农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折转当年的平均缴费标准(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下同)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到达60周岁时,按规定的享受条件享受新农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3.新农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并轨工作的具体方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