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
为了充分调动全县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在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玉环”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玉县委办〔2012〕59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居(社区)社会服务管理站建设的意见》,将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级评定与村居(社区)社会服务管理站等级评定相挂钩,现将2012年度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级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13年 1月10日之前上报。
二、参评单位:全县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评定要求:本次评定人民调解组织等级分为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最高级为一级。参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良好,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力引发自杀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②调解协议书被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③因其他原因不得参与等级评定的。
四、评定办法:先由各司法所对本辖区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初评,对符合一级、二级、三级申报条件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报县司法局确认。
五、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
希各司法所接到通知后,对照评定标准,做好评定工作。被评定的一、二、三级的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报送县综治委参加村居(社区)社会服务管理站等级评定。
附件:1.玉环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级评定标准
2.玉环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级评定推荐表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室 等级 评定 通知

抄送:市司法局,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各乡镇
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玉环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印发
附件1
玉环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标准
1.调委会组成人员有5人以上,学历均在初中以上,其中调委会主任学历为中专以上,调委会主任须兼任乡镇(街道)调委会成员,并至少有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工作人员;
2.村居(社区)两委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年初有部署、年终有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司法所;
3.调委会应建立纠纷排查、纠纷受理、重大情况汇报、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并抓好落实;
4.落实人民调解员误工报酬,调委会主任享受村居(社区)两委副职相应待遇;
5.每名人民调解员每年参加调解业务培训一次以上,调委会主任脱产培训3天以上;
6.有调解专用办公室,面积为20㎡以上,并能达到庭式调解的相关配套要求;
7.近三年来,年均受理民间纠纷8起以上,纠纷调处率为100%,成功率为100%。调解案卷做到一案一档,文书制作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要求;
8.日常调解经费有保障,有人民调解宣传配套橱窗,有必要的调解法律书籍、杂志等指导资料;
9.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并做到记录完整;
10.本辖区内治安及刑事案件发案率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二、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