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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工商局关于加强经检工作推行相对集中执法办案的若干意见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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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分局、所、队、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工商局关于建立相对集中执法办案机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执法办案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提高办案工作质量和水平,构建以经检机构为主、局所上下联动、业务科室指导、局内外相互协作的相对集中执法办案体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相对集中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

执法办案是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中的一件核心工作,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推进相对集中执法办案体系,是实现机构内部运行协调性和队伍工作有效性的需要,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保障,也是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形象的重要标志。推行相对集中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以“法治工商”建设为总体要求,以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增强、相对集中执法办案机制完善、执法办案质量体系健全、执法办案信息化提升、案源集中统一管理”为工作目标,切实改变粗放型办案管理方式,在制度和机制上推进精细化管理,使执法办案朝着专业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的目标迈进。在工作实践中要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监管工作的需要,结合机关各内设机构的特点、局所的优势和现行工作机制,从提高行政效率和案件质量的需求出发,通过机制和制度的改善,建立以经检大队(经检科)为中心的案情发现、案源管理、案件办理、查处保障和考核机制在内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纵横联动的执法办案体系模式

    相对集中执法办案体系要根据基层综合巡查执法全面实施的实际建立,形成案源发现、案件查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县局经检大队和经检中队之间、业务科室与工商所(分局)和经检机构之间的纵横联动体系,建立扁平型、综合性、高效能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巡查执法的力度和加快巡查案件办结的速度。

相对集中办案机制涉及经检大队和业务科室、工商所和经检中队几个层面,需清晰划分几个层面的事权。

 (一)经检大队事权

 1.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局违法案件的查办;

 2.负责全局的案源管理;

 3.负责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的查办;

 4.负责案件查办过程中业务请示、答复;

 5.负责案件查办过程中的部门协作;

 6.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7.负责所承办的案件质量;

 8.负责全局案件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交接。

 (二)业务科室事权

 1.配合经检大队开展违法案件的查办;

 2.开展职责范围内监管和专项整治,发现和移交案源,对不构成立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指导;

 3.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案件查办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职责范围内业务请示、答复;

    4.企业监管科负责办理公司逾期年检及企业因逾期年检而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

 (三)工商所(分局)事权

 1.统筹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办,配合开展违法行为的查处;

 2.组织开展责任区巡查,发现并移交案源;

 3.根据县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发现并移交案源。

 (四)经检中队事权

 1.开展辖区内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配合工商所(分局)开展责任区巡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发现案源;

 2.负责举报、申诉的受理和核查;

 3.负责辖区内违法案件的查办;

 4.负责对承办案件质量的管理;

 5.负责案件数据统计、分析、上报。

 三、形成内外互动、相互协作的执法办案机制

 坚持内外互动的执法办案机制,是提高行政执法业务水平,强化执法办案工作力度,促进执法办案专业化和实现工商监管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内外互动的相互协作机制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机关内部协作机制

 机关内部协作机制是提高执法办案人员专业化水平的有效方式,全局执法办案相对集中到经检机构,内部科室、基层所(分局)和经检机构之间要加强衔接,相互支持,形成执法合力。

1.案源处置协作。实行案源集中管理,各部门明确分工,相互合作,使监管信息和举报线索不遗漏,保障案源处置顺畅进行,做到依法精确、高效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各部门具体分工为:(1)经检大队内设立局案源管理中心,负责全局案源的集中管理和统一分流,处置案源管辖争议。(2)经检中队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的案源,自行立案查处。(3)工商所发现的案源,包括业务科室组织工商所开展的专项整治中查获的案源,直接移交经检中队,由中队立案查处。(4)业务科室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统一移交经检大队,由大队直接立案办理或分流经检中队立案查处。(5)“12315”受理的举报、申诉案源,由经检大队统一通过市局“12315”指挥系统进行管辖审查。符合管辖条件的,直接分流至各中队核查。不符合管辖条件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经检大队形成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在市局“12315”指挥系统内予以回复。

各业务科室、工商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案源,应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后移交,必要时可通知经检人员到场协助办理。各办案机构在承办上述移交的案源时,应及时将承办、查办结果向案源移交、分流机构反馈。对反馈结果有异议的,由大队协调解决或提请分管局长、局长解决。

 2.疑难案件查办协作。各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在查办疑难案件中形成合力,攻克疑难复杂案件,树立执法权威。 (1)疑难案件转办制。各中队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特别重大,或其他原因等难以查处的,经局长批准后,交大队承办。案情特别复杂或影响巨大的案件,可向市经检支队申请协助指导或转交其办理。 (2)疑难问题解决协作制。各中队在案件查办过程存在业务疑难问题的,统一向大队请示。大队能直接答复的,直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中队进行书面请示,由大队提请分管领导,召集疑难问题涉及的业务科室进行研讨,并做好会议纪要,予以答复。需书面答复,由大队根据会议纪要内容予以答复,需向省市局书面请示的,办案机构准备好相关请示材料,由大队统一向上请示。

 (二)部门之间配合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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