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民〔20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81号)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玉政发〔2012〕58号)有关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3年起,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覆盖城乡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
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是:具备本县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一类补贴对象);低保边缘户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全县95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以下简称二类补贴对象)。二类补贴对象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实施。
一类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低保对象;
2.年龄60周岁以上;
3.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二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低保边缘户中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2.高龄老年人。年满95周岁的老年人。
四、审批流程
(一)申请。老年人或其申请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玉环县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身份证、居民户口薄、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证明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
(二)初审。村居(社区)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乡镇(街道)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填写《评估报告》,得出评估结论。评估完成后,对老年人的基本情况、评估结论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见附件2),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后填写公示回执(见附件3)。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拟定补贴意见,上报县民政局核准;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申请复检评估。其中,非低保对象中年满95周岁的申请人,直接拟定补贴意见,报县民政局核准。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每个月集中组织一次,评估办法详见《玉环县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玉民〔2011〕208号)。
(四)核准。县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比例进行抽查。核准通过的,发放《玉环县养老服务补贴证》,从批准当月起发给养老服务补贴;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本县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经双方乡镇(街道)同意,申请人可选择向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乡镇(街道)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同时不再享受户籍地养老服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