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很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树立厉行节约的文明风气,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玉县委〔2013〕7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玉环县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合同用工。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指干部职工参与操办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 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婚丧喜庆宴请。
第四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规模:
1、婚庆宴请亲朋人数应控制在200人以内,确需超出200人的,应事先报批。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应事先由县局同意后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审核。其他干部职工应事先由所在科室同意、监察室审核后报县局审批。不准以同一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
2、丧事活动严格执行县委关于丧葬礼俗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且操办酒席人数应控制在200人以内;
3、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等喜庆事宜一般不得宴请亲属之外的人员。
第五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中,严禁下列行为:
1、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协助操办婚丧事宜或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3、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4、公车私用;
5、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6、“二次送葬”和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实行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报告和公示制度。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时,应如实填写《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见附件1)并向县局报告,局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婚庆事宜应提前10日报告;丧葬事宜可按规定先行办理,在事后10日内报告。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情况经核准后,由县局填写《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公示表》(见附件2)在政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示时间自核准之日开始,不得少于3日;按季度填写《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由一把手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本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廉情预警工作;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核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股级(含副股级)干部违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停职、处理、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县局建立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监督本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举报电话:87251919)。
第十条 加大移风易俗教育、宣传力度,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广泛宣传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不良影响和危害,营造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内设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年度绩效考核以及干部考察内容。
第十二条 中层以上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实施细则,做好模范表率。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察室、人教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2、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公示表
3、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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