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JYHD00—2013—0016
玉政发〔2013〕43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环县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日
玉环县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后顾之忧,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独生子女父母至少一方为玉环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第二条 救助模式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有抚慰金救助、养老医疗保障、再生育全程关怀、心理危机救助四种方式。
第三条 抚慰金救助
对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行抚慰金救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
独生子女于0—7周岁(含7周岁)、7—18周岁(含18周岁)、18周岁以上死亡的家庭,分别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2万元、3万元。
(二)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救助。
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二级、一级残疾的家庭,分别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2万、3万元。
(三)独生子女重大疾病治疗救助。
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其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在0—5万元(含5万元)、5—1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自负部分的20%、25%、30%给予补助,累计总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独生子女父母死亡救助。
独生子女未成年其父母亡故的,视情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的补助;如其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另给予每月600元补助,直至其满18周岁。
已参加县独生子女和二囡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由保险金支付。
第四条 养老医疗保障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含收养)子女的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可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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