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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玉环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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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2013〕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水平,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局于近期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玉环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科学技术局

2013108

抄送:台州市科技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

玉环县科学技术局2013年10月8日印发

玉环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台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玉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环县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全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玉环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机构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开放、公正、科学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采用业务科室初审、科室联审、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玉环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六条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检查报告制度、验收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和回避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及时公布计划项目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告确定的项目,向社会开放可公开的项目信息。

2.检查报告制度。县科技行政部门对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和分类指导。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3.验收制度。项目按计划合同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4.绩效考评制度。项目通过验收后,必须按要求参加绩效考评,对经济、社会效益和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5.回避制度。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七条对重大公益性项目、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项目等应加强立项引导和主动设计,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制。

第八条根据全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综合集成,鼓励创新、持续发展”为原则,及时制订科技发展规划,并将其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科技计划,统一组织,分步实施。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项目根据县财政科技经费的补助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在30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项目在20万元(含)以上、社发类项目在10万元(含)以上。

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研究开发项目。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在15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项目在8万元(含)以上、社发类项目在5万元(含)以上。

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项目。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15万元以下、农业类项目8万元以下、社发类项目5万元以下。

第十条项目立项一般按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申请受理、初审、项目调查、科室联审、专家评审(或评估)、会议决策、公示、立项及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县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科技创新需求和财政保障能力,分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计划项目类别、申报时间和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凡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申请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4.项目负责负责人和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四条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一般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前2位)同期参与承担的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计划。以前年度已立项的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无重大突破的,不得再次申报同级计划。每个申请单位近3年内承担在研项目不得超过3项。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或省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经费预算等。

3.申请重大项目的,应提交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项目查新报告。

4.提供项目申报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电子文档。

5.其它附件。

第十六条凡申请立项的项目由县科技行政部门按照“三审一决策”的程序统一审定,分批下达。

1.项目初审。由业务科室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等。

2.科室联审。对业务科室初审结果进行联合复审,旨在排除重复申报的项目。

3.专家评审(或评估)。对通过科室联审的项目,必须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价。评审专家应对提交评审的每个项目提出评价意见,给出评价分数,提出立项建议。

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评审专家原则上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每批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5人。

4.会议决策。县科技行政部门以局长办公会议形式,在“三审”的基础上,综合审定立项方案。

第十七条经县科技行政部门研究确定的拟立项项目,在玉环科技信息网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异议处理意见应向异议人反溃

第十八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或虽有异议、但经县科技行政部门复审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县科技行政部门统一编制计划,与县财政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重大、重点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补助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分别为分期补助和一次性补助两种方式。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立项后下达补助总经费的70%,验收合格后再下达30%一般项目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条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获得财政科技补助经费的项目均应签订由县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县科技行政部门为甲方,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为乙方,初审推荐项目的行政隶属或属地主管部门(即归口管理单位)为丙方。

甲方职责: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和科技经费绩效评价。

乙方职责: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配合做好科技经费绩效评价工作。

丙方职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县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督促项目负责人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协助县科技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问题;协助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需报经县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对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负责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并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县科技行政部门。县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科技行政部门批复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是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是指由县科技行政部门相关科室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重大、重点项目采用会议验收或通信评议验收,一般项目可以进行书面审核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体现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日后60天内向县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30日前提出项目延期验收书面申请,报县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

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县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由县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质询、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一般为3-7人。

第二十八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玉环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与项目成果相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知识产权、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6.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大项目)或项目经费决算表(重点和一般项目)。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挪作他用或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的。

第三十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被列入国家、盛市及县级的同一科技计划项目,经上级组织鉴定、验收或评审后,相关资料提交一份县科技行政部门备案,视同于县级验收,县级将不再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建立项目评审信用和验收情况通报制度,相关结论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加强科技诚信管理。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形者,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入科技项目申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安排承担县级科技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

1.项目申请立项和项目验收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2.因主观因素,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3.项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经县科技行政部门通报后仍不整改的;

4.不按规定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

5.其它有违科技诚信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组应对验收意见负责,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验收组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及渎职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继续承担县级科技项目和参与各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本办法,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6日印发的《玉环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玉科〔2007〕8号)、《玉环县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玉科〔2007〕9号)和2008年8月15日印发的《玉环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玉科〔2008〕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玉环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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