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玉环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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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2013〕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水平,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局于近期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玉环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环县科学技术局2013年10月8日抄送:台州市科技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玉环县科学技术局2013年10月8日印发 玉环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台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玉环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玉环县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全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玉环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机构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开放、公正、科学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采用业务科室初审、科室联审、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玉环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第六条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检查报告制度、验收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和回避制度。1.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及时公布计划项目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告确定的项目,向社会开放可公开的项目信息。2.检查报告制度。县科技行政部门对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和分类指导。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3.验收制度。项目按计划合同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4.绩效考评制度。项目通过验收后,必须按要求参加绩效考评,对经济、社会效益和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据。5.回避制度。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中介机构应当回避。第七条对重大公益性项目、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项目等应加强立项引导和主动设计,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制。第八条根据全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综合集成,鼓励创新、持续发展”为原则,及时制订科技发展规划,并将其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科技计划,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根据县财政科技经费的补助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在30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项目在20万元(含)以上、社发类项目在10万元(含)以上。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研究开发项目。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在15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项目在8万元(含)以上、社发类项目在5万元(含)以上。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项目。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15万元以下、农业类项目8万元以下、社发类项目5万元以下。第十条项目立项一般按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申请受理、初审、项目调查、科室联审、专家评审(或评估)、会议决策、公示、立项及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县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科技创新需求和财政保障能力,分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计划项目类别、申报时间和方式等有关事项。第十二条凡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的要求。第十三条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2.申请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3.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4.项目负责负责人和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十四条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一般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前2位)同期参与承担的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计划。以前年度已立项的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无重大突破的,不得再次申报同级计划。每个申请单位近3年内承担在研项目不得超过3项。第十五条申报项目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1.项目申请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或省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经费预算等。3.申请重大项目的,应提交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项目查新报告。4.提供项目申报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