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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税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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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税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民生建设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县正处在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积极发挥国税调控经济职能、筹集财政职能、服务经济职能,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的有利时机,有力推进我县经济创新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不断推进玉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结合玉环发展实际,就加强国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税收调控经济作用,扶持中小企业
第一条 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从高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将我县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日)销售额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4%统一降低至3%。
第二条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从原先的不超过3万元调高为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缓解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落实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一步落实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企业向中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 积极推进“个转企”工作。按照“主体自愿、政策引导、政府推动”总体思路,切实抓好“个转企”和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并做好“个转企”纳税人服务工作,采取“变更”方式,防止“个转企”纳税人重复登记,以保持原有征管信息的延续性,属小微企业的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其价值的可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在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济情况,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对“个转企”后刚成立的企业、以及列入实施小微企业上规模培育计划的企业首次办理出口退税的优先审核,优先审批,优先办理退库。
二、加强税收服务经济作用,推动四大建设
第四条 支持大平台大产业建设。以统筹城乡的全岛新型城市化为主战略,推动县域海洋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海洋产业,重点发展海洋新兴产业、临港先进制造业、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海洋渔业。坚持以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着力点,依托海洋科技创新,围绕重点海洋产业区块,支持发展海洋经济。综合运用减免退税、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方式,支持沿海产业带建设,提升产业层次和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 支持大项目大企业建设。强化项目推进机制,组建服务团队,做好从筹建开始的“一对一”重点项目税收跟踪服务。深入实施大企业培育工程,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以定点联系企业为重点,加强大企业的跟踪服务、贴近服务、全程服务。加强大企业调研,了解企业涉税需求。对大企业提出的政策服务需求,要依法快速处理、优先办理,及时解决大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和服务,建立“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的重点税源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重点税源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和谐玉环建设。
第六条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做好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税收服务,加强税收辅导,指导企业查找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帮助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运用好税收政策。对拟上市企业的涉税风险定期开展调查摸底,引导企业建立涉税风险内控机制,对重大涉税事项提前介入,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慎重实施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税收检查。
第七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落实降低企业重组成本的所得税政策。积极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做好税收政策辅导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运用好税收政策,降低企业重组成本,鼓励相关企业对破产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和劳物免征增值税。
三、加强税收政策导向作用,加快转型发展
第八条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坚持服务业兴县,重点抓好金融、物流、旅游、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发展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新型业态,提高服务业比重和发展水平。深入实施“营改增”试点,推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创新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并在总体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业分离,有效释放企业辅业的生产能力,提高企业专业化、集约化程度,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水平。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条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和设备改造。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指机器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海洋新兴、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循序渐进,做到培育服务一批、发展提高一批、成熟认定一批。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帮助企业梳理分析相关指标,做好辅导指引。
第十三条 支持软件企业发展。落实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按“二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目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企业在生产原材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新能源。对企业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增值税政策。
第十六条 促进环境保护。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对涉及“二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的出口商品,严格执行国家的低退税率和零退税率政策。
四、加强出口退税推动作用,稳定外贸出口
第十七条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促进有效出口作为退税服务的重点,加快管理等级高、经营规范企业的退税速度,优先办理高附加值、高科技、符合产业转型方向产品的退(免)税,引导企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切实推动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全面实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对A类出口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等退(免)税申报资料外,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单证,留存企业备查,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对B类出口企业,抽取不少于退(免)税额20%比例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单证进行人工审核。对外贸企业采购本地货源比例达到60%以上以及就近口岸报关出口的非关注商品、对其出口退税优先审核,优先审批,优先办理退库。
第十八条 优化出口企业服务。引导并支持出口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简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出口退税手续,优化流程,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继续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推进“征退税一体化”试点工作,优化退税流程,量化各岗位退税单证审核、流转所需时间,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发布出口退税涉税告知书,加强出口退税培训和税企沟通,帮助企业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高申报质量。对我县境内的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第十九条 简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退税流程。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简化办理流程。对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取消“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报送,减轻企业数据录入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用好出口退税延期申报政策。出口企业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出口企业涉税风险提醒服务机制。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企业退税申报、退税审核、退库的时间、退税所属期和申报退税额信息进行提醒;对出口企业已出口但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且已接近相关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情况进行提醒,对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进行提醒。同时,实行出口退税重大政策变动的提醒服务。
五、加强税收筹集财政作用,壮大地方财源
第二十二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支持引进县外总部企业,扶持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发展。用税收的政策和服务,鼓励企业把总部和研发中心设在玉环。对总部所在地在玉环的集团公司,经省国税局认定后,其控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用于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深入实施“回归”工程,优化税收服务,着力吸引高端产业、创新要素以及资本回归。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认真做好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和政策咨询,深入解读税收协定,针对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等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提供税收指引。
第二十三条 加强税收汇总缴纳管理。充分利用税收汇总缴纳机制,支持做大我县财力。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管理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积极争取上级批准其增值税、消费税在我县总部实行汇总缴纳。
第二十四条 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积极发展地方金融业,支持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稳健发展,加快金融产品创新,逐步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鼓励金融企业等在我县设立二级及以上机构,充分利用二级机构税收就地入库的优势。做好全县金融机构的税收服务和政策落实,激活民资,助推民资接轨金融市场。
第二十五条 优化税收结构。优化税种结构,加强包括电力生产企业、省级金融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成管理,提高地方分成较大的企业税收的比重。加强税收收入质量管理,着眼收入的长远发展,注重税收总量、增速与经济发展相匹配,促进各年度间税收协调增长、均衡增长、可持续增长。注重涵养税源,增强税收发展动力。逐步提高“绿色税收”、科技税收、第三产业税收的比重,逐步提高列入地方财政总收入的国税收入比重。
六、加强税收社会保障作用,切实改善民生
第二十六条 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管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批发和零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饲料产品和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禽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企业发放涉农贷款。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落实金融企业(金融组织)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金融企业(金融组织)对涉农贷款、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可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税前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第二十八条 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落实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对福利企业按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每年退还一定限额的增值税(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三十条 支持公益事业发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加强国税行风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强化税收宣传和辅导,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充分利用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监督方式等。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纳税人培训会、税企恳谈会、进企调研等活动,做好税收政策、热点难点解读、纳税人权益的宣传。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台、12366服务热线、网上咨询平台及时准确答复纳税人咨询。辅导企业规范账务处理,提高财务核算和涉税处理水平。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落实,积极为企业解决享受政策中的难题,确保政策落实好,企业运用好。
第三十二条 避免多头评估和重复稽查。加强税源一体化管理,建立完善税收管理各环节的联动机制,对分税种税源管理任务进行充分协调,统一下达;对同一纳税人除举报案件和总局协查案件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对信用等级A类以上纳税人除举报、专项、专案检查和协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探索柔性执法,运用辅导式检查等方式,先立案后调账、先自查后重点检查,引导企业自我纠正和完善涉税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优化涉税事项办理。对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的常见涉税审批业务审批事项实现当场受理,即时办结,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升服务效能。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推行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全程服务制度,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原则,扩展全程服务项目涉税事项。深入推进网上办税,完善自助办税服务设施,增设自助办税终端设备,积极推行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扩大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防范纳税人税收风险。引导纳税人建立涉税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推广网络发票,实施网络发票查验,从根本上解决假发票、真票虚开、大头小尾、开票不计收入行为,降低纳税人受票风险。通过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催报催缴、主动提醒和通知等个性化互动服务,减少企业过失性差错。结合重点税源风险提示,进一步防范纳税人税收风险。
第三十五条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纳税人权利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落实《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健全涉税争议协调机制,引导纳税人建立自主的维权组织,加强法律援助和救济服务,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税收争议。建立健全有效的征纳沟通机制,做好税法执行中的意见征集,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税法透明度,收集分析纳税人涉税需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信用玉环”建设,定期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落实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完善诚信优待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收法律。建立信用记录查询和社会共享制度,将纳税信用数据整合到社会信用体系中,完善公共信用数据库,推进全社会将纳税信用等级作为重要的诚信评价指标。
第三十六条 提高税收科学管理水平。围绕我县发展沿海产业带、海洋经济、生态经济、特色经济等工作,开展关于财政税收影响、税收政策建议等专题调研。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评估,密切关注税制改革动向,从政策内涵、政策影响、应对措施等方面开展调研,增强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加强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健全国地税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协作,积极发挥社会有关方面特别是乡镇(街道)、职能机构和行业协会在协税护税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推进各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信息管税、行业税收管理等工作,提高管理效率。继续完善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发挥社会化征管力量,推进依法治税,公平区域税负。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强化全县“一盘棋”意识,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定期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合力做好税收工作,夯实税源基础。切实把税源建设的成果体现到财政收入的增长上来,确保税收持续平稳健康增长。要把发挥税收职能和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建立财政、税务、经信、国土、工商、电力、金融、商务、海关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服务机制。针对企业发展即时问题和长远需求,全面梳理整合扶持政策,研究针对性服务措施,形成政策帮扶合力。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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