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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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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县委办〔201394

   

   

   

  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明确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试行)》、《关于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对县级机关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机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关于明确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试行)》、《关于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对县级机关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机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的意见(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31

  

  关于明确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行使

  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职能,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增强工作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与被监督(联系)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第二条 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要树立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全力支持被监督(联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与各单位建立协作互动的工作关系,寓监督、指导于服务发展之中,保护干净干事、创业创新的干部,为玉环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 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从以下几方面对被监督(联系)单位实施监督和指导: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以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为重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有关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勤政廉政情况。

  (四)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情况。

  (五)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

  (六)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查办情况。

  (七)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情况。

  (八)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察局)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 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通过以下制度对被监督(联系)单位实施监督和指导:

  (一)巡查制度。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采取列席会议、查阅资料、座谈了解、个别谈话、受理举报等形式,对被监督(联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巡查。对上级安排的不同时期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存在的较为严重的其他问题进行专项巡查。

  (二)“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制度。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通过列席会议、查阅记录、项目报备等方式对被监督(联系)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全程监督。

  (三)党风廉政工作报告制度。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通过被监督(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报告制度,了解工作动态,加强业务指导。

  (四)廉政谈话制度。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通过走访和约谈等形式,对被监督(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及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进行廉政谈话,做到主动监督、关口前移,促进廉洁从政。

  (五)跟踪督查制度。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通过听取汇报、踏勘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点工程进展情况实施跟踪督查。

  (六)案件查办制度。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依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及行政法规,对被监督(联系)单位行使信访调查及案件查办权,对领导班子成员违纪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对中层干部及一般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七)党风廉政考核制度。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通过执法监察、宣传教育、效能监察、案件检查、纠风工作等方面对被监督(联系)单位实施年度考核,增强反腐倡廉工作合力,提升工作水平。

  第五条 被监督(联系)单位应自觉接受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和指导。

  (一)被监督(联系)单位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具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被监督(联系)单位要明确分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纪检监察工作具体承办科室,保持与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的日常工作联系。

  (三)被监督单位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应提前通知相应的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并报送相关议题,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原则上参加。被联系单位召开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会议,应提前通知相应的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并报送相关议题,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视情参加。

  (四)被监督(联系)单位涉及本单位年度重要工作安排、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相应的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报告。

  (五)被监督(联系)单位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巡查督查,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

  (六)被监督(联系)单位要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严格遵守案件查办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被监督(联系)单位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加强教育管理,提升反腐倡廉工作水平,对执行相关制度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监督水平,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干部的有关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本意见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对县级机关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

  意见(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对县级机关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共玉环县委 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统派直管”改革的意见》(玉县委〔201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对被监督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中心。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对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应当围绕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融入全县发展大局,注重制度创新和方式方法创新,大胆探索,勇于实践。

  (二)坚持双向互动。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对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动态监督,指导和帮助被监督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要主动接受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

  (三)坚持规范运作。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参与监督,不越位,不越权,确保决策过程科学民主、决策结果公正合理。各单位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既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有关精神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重大改革措施、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年度工作思路(计划)的制订;

  3.经费预算、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4.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重大突发事故、事件等问题的处置;

  6.重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7.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人员的调整、选调、聘用、聘任、解聘以及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2.机关中层干部、下属单位班子成员(股级干部)的考核、任免、调动等,县管后备干部的推荐;

  3.推荐申报县级以上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4.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职责、权限范围内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实事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安排; 

  2.大宗物品采购,物业出租;

  3.重大项目评估,固定资产投入,各类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项大额度资金的支出;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其他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三、监督管理的方式

  (一)事前报备。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通过列席会议、查阅记录、项目备案等形式进行监督。被监督单位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需提前通知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并提交会议议题、初步方案、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资料。

  (二)事中监管。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联合相关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社会公示等形式,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进行动态监管,跟踪督查,及时掌握情况。

  (三)事后检查。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在加大日常监督的基础上,适时对被监督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采取党风廉政巡查、纠风专项治理、执法监察等形式进行专项督查;对涉及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被监督单位予以纠正和处理,并督促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

  四、责任追究

  被监督单位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通知、不配合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参与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报送资料或有意规避、阻碍、干扰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不正确执行决策程序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情况,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但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四)未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

  (五)在决策及执行中,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可能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而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的;

  (七)有其他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五、适用范围

  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联系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意见,商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制定接受县纪委工委(监察分局)监督管理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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