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及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过GSP认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的信用等级为A级的,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
(二)、营业场所实用面积80m2以上,正式开业1周年以上;定点药店之间的最近道路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00m(营业面积在300 m2以上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前后、左右的零售药店可适当放宽准入的距离限制条件)。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两年内在药品监管机构监管信息中没有被立案查处。
(四)、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两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药品实行明码标价。
(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
(六)、药店工作人员必须是符合药监局行政许可标准,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七)、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职操作人员,具备计算机联网的基本条件,实行购药结算清单制。
(八)、同意履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并能将药品与保健品、其他用品分开销售、结算;按财务制度规定,账务健全,药品采购、销售各种电脑台帐齐全。
(九)、从业人员需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全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GSP认证证明。
(三)、职工花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四)、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明、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有效的健康证明。
(五)、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购销清册。
(六)、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
(七)、从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三、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总量,统一规划各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并兼顾医疗保险事业和城市建设方面的发展情况,制定年度零售药店定点计划。城区定点零售药店之间最近道路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00m(营业面积在300 m2以上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前后、左右的零售药店可适当放宽准入的距离限制条件)。
(二)、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有效期和滚动调整办法。定点零售药店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的定点零售药店需重新进行审定。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等级不合格或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为C、D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定点资格。定点零售药店及时滚动调整,到期或空缺的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资格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