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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 环 县 卫 生 局
玉 环 县 财 政 局
玉卫〔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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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卫生局 玉环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3]23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了《玉环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和《玉环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玉环县卫生局 玉环县财政局
2014年3月21日
玉环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
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目标,根据《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浙卫发【2013】23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到2015年实现以下目标:
1.建立健全适合我县县情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管理和服务模式;
2.育龄妇女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逐年提高,到2015年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
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分别达到90%以上,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满18月龄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0%以上,其中6月龄内婴儿HIV感染早期诊断比例达到60%以上;
6.先天性梅毒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7.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比例达到85%以上;
8.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规范诊疗服务比例达到90%以上,12月龄随访率达到80%以上;
9.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于球蛋白比例达到90%以上。
二、措施
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干预服务(服务流程参照浙卫发【2011】25号文件)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培训讲座,利用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提高大众的相关知识水平。
2.医疗保健机构在婚前保健门诊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利用。
3.医务人员应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感染妇女及配偶/性伴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指导其正确避孕和使用安全套,以减少非意愿妊娠以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传播,同时帮助其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医务人员要主动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孕产妇接受初次产前保健时,为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相关检测,明确感染状况,提供干预措施。对孕期未进行常规检测的孕妇也要确保在临产时能得到及时检测与咨询,并保证产前最大程度的疾病干预。
1.检测前信息提供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参照浙卫发【2011】25号文件)。
为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两类。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1)。
为孕产妇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全套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3.检测后咨询
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医疗机构应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四)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
提供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参照浙卫发【2011】25号文件)。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婴儿抗病毒药物统一存放于省妇女保健院,由县妇幼保健所在孕妇预产期前派医务人员领取。无论婴儿选择哪种用药方案,都应在出生后(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及用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CD4+T淋巴细胞计数、必要时进行病毒载量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我县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定点助产单位(包括分娩和终止妊娠单位)为玉环县人民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为梅毒感染孕产妇的助产单位。如有危急重症感染孕产妇,本着首诊负责制就地救治,各助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
医疗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的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概率。在艾滋病感染孕妇分娩结束后6小时内,向县妇幼保健所报告产妇及新生儿情况,并为服务对象保密。艾滋病病毒、梅毒感染的产妇由所居住辖区的妇幼保健人员对其进行产后访视、新生儿访视,并纳入当地艾滋病、梅毒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乡镇妇幼保健人员在随访服务管理过程中必须做好信息安全工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病人的所有信息。
3.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对艾滋病感染的母亲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安全和营养的代乳品、及时获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对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要做好充分的咨询和指导,告知产妇及其家人母乳喂养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4.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纳入县妇保所管理。由儿保科专职人员负责随访。孕产妇和儿童的随访医生相对固定,确保信息的延续性,同时做好信息交换,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儿童保健人员在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满1、3、6、8、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的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儿童随访的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于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由进行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县妇幼保健所按照儿童早期诊断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及时将血样转送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电话告知省妇女保健院。(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2)。
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参照浙卫发【2011】25号文件)。
5.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早期诊断结果为阳性; (2)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4周。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详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
(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孕妇梅毒进行诊断,并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治疗方案参照浙卫发【2011】25号文件))。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
2.提供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3.为梅毒感染母亲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医务人员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均阳性,但后者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和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
4.为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及治疗
儿童保健人员应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儿童随访与感染状态监测流程参照浙卫发【2011】25号文件)。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且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至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医务人员应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医疗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三 、职责与分工
(一)县卫生局
负责全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要建立由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股牵头,医政、财务切配合的协作机制,组建县级项目管理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见附件3),制定本县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考核方案。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县妇幼保健所
在县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全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项目方案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工作实施和监督评估,参与阳性孕产妇救治等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艾滋病、梅毒等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工作。负责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提供。
(四)各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等服务和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四、技术保障
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措施规范落实,要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全县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妇幼保健所机构建设,提高咨询检测能力,确保保健服务优质供给。加强医疗机构产科及实验室的建设,有计划地开展逐级培训,并进行培训效果考核。以自愿咨询检测、职业暴露防护等内容为重点开展培训,以提高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规范管理和技术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服务
卫生局充分整合并利用本地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符合我县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有关的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按《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合理规划和布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所需的实验室或检测点,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医疗机构按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加强生物制品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生物制品的安全和有效。县妇幼保健所和县级医疗机构应同时开展两类梅毒血清学试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应至少开展梅毒快速试验。
(三)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各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和《浙江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试行)》的要求,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建立健全职工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发生职业暴露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局,并与县疾控中心取得联系,评估和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进行登记并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五、信息管理
健全我县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和逐级上报制度。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保证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反馈能力。
(一)健全信息上报制度
在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保健、疾控和医疗机构之间有机联系、信息互通的协作机制,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县妇幼保健所具体负责本地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相关信息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及管理,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升信息的分析、利用和反馈能力。
(二)开展信息上报工作
提供婚检、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建立记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对婚检发现的艾滋病感染女性、及孕检发现的艾滋病、梅毒感染的孕产妇由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进行个案信息上报,并由县妇幼保健所负责追踪随访;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季度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参照浙卫发【2011】25号文件)。
对所发现的孕产妇及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或乙肝患者,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三)加强信息交流工作
开展艾滋病检测或初筛的机构,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或不确定的婚检对象、孕产妇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县疾控中心,同时告知县妇幼保健所。县疾控中心按程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或做确认检验,确认阳性者,县疾控中心应及时告知县妇幼保健所,确保及时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
在落实保密原则基础上,县疾控中心与县妇幼保健所要加强信息交换,定期交换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尤其是孕产妇的信息,发现未纳入管理的对象,应及时报县卫生局,落实母婴阻断各项措施。
(四)加强信息质量监控
在县卫生局协调下,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组指导下,相关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干预和随访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如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随访记录,建立个人档案,实行专案管理。县卫生局将每季度检查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系列报告卡,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系列报告卡的规范填写和及时上报情况,核查全县数据信息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公示检查结果,与考核挂钩,督促整改,减少漏报、重报及错报,提高信息上报质量。
六、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县卫生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上级方案,制订我县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并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传播工作质量。
七、资金管理
(一)资金安排
省财政安排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预算资金。根据各项目覆盖人群数量和费用标准确定活产婴儿人均补助标准为37元。
(二)使用范围
1.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和咨询。
2.对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接受阻断服务的经费补助。主要包括:免费提供HIV抗体确诊、CD4+T淋巴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以及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相关检测、抗病毒药物、机会性感染预防用药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所生婴儿的早期诊断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终止妊娠手术和住院分娩补助;婴儿配方奶粉购置补助;医务人员相关隔离防护设备配备和能力建设补助。
3.对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接受阻断服务的补助。主要包括:免费提供非梅毒螺旋体抗体定量检测、规范治疗。
4.对乙肝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接受阻断服务的补助。主要包括: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三)费用标准
上述项目的费用标准根据检测、治疗等医疗服务物价收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详见《艾梅乙检测阻断治疗项目费用标准表》(附件4)
(四)资金拨付
承担项目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要求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基础信息资料的记录、整理、收集、上报工作,经财政和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标准将补助经费核拨给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
(五)资金监管
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整改、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我县将按照《玉环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附件:1.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
3.玉环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管理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
4.艾梅乙检测阻断治疗项目费用标准表
附件1
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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