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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开展浙江渔场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县委办〔201469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玉环县开展浙江渔场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环县委办公室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7

玉环县开展浙江渔场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有效压减严重过剩的海洋捕捞强度,强化渔业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结合我县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活动,决定从2014年开始,用3年时间,开展浙江渔场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重点监管、严厉打击、依法规范、建立长效”的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海陆联动,依法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和违反伏休规定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和渔运船整治、禁用渔具整治、污染海洋环境行为整治为主的渔场整治专项行动。到2015年,打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取得阶段性成果,“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和渔运船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到2016年,全县涉渔“三无”船舶取缔任务全面完成;到2017年,非法捕捞基本杜绝,伏休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海洋污染治理得到加强,浙江渔场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其他各种非法行为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更新、改装渔船,依法拆解在建的涉渔“三无”船舶。

2.依法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涉渔“三无”船舶数量在50艘以内的乡镇(街道),2014年全面完成取缔任务;涉渔“三无”船舶数量在50100艘的乡镇(街道)分2年完成,原则上20142015年度各完成50%;涉渔“三无”船舶数量100 艘以上的乡镇(街道)分3年完成,原则上2014年度完成30%20152016年度各完成35%

3.依法严厉打击海洋捕捞生产中违反休渔区、禁渔期等规定,违规向“三无”和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以及非法收购、冷藏、销售违禁渔获物等各类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跨海区非法捕捞作业的省外渔船。

(二)开展捕捞渔船“船证不符”和渔运船整治

l.规范海洋捕捞渔船和渔运船管理。全面整治擅自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等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的行为,在2014年底前完成“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整治工作任务。规范渔运船生产经营和买卖流转管理,严厉查处渔运船非法转让和非法生产行为。

2.规范海洋渔船船名标志标识。根据全省标准,统一全县海洋渔船命名、船名标志格式、涂刷位置;无船舶标志的船舶,限期整改到位。对纳入海洋渔船管理数据库的渔船,2015年前统一安装身份标识,并由渔船检验部门实行年度核查。组 长:林先华

(三)开展禁用渔具整治

督促引导相关企业和渔民主动销毁禁用网具和按要求更换网具,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造、销售、携带、使用电脉冲、多层囊网等禁用渔具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海洋捕捞生产中违反渔具携带数量、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等行为。

(四)开展海洋环境污染整治

l.严控陆源污染超标排放。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加强陆源污染物排放监管,重点加大对入海排污口的监测,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推进涉海数据信息共享,开展涉海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2.严控沿海水产养殖污染。对沿海主要水产养殖区域进行养殖容量调查,确定适宜的海水网箱投放数量,从源头上减少水产养殖污染,严格控制以冰冻海水小杂鱼作为饵料的养殖方式,逐步实现海水养殖全面使用绿色人工配合饲料。

3.严控海洋船舶油类污染。按照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有关规范要求,2015年底前,4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一律配置滤油设备;加大油污排海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减少船舶油污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三、处置办法

(一)涉渔“三无”船舶的处置

按照“属地负责、集中处置”的要求,涉渔“三无”船舶取缔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各乡镇(街道)要逐村制定整治取缔的具体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确保限期完成取缔任务。

1.涉渔“三无”船舶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涉渔“三无”船舶:

1)非法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船名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伪造证书及自行涂刷无效)。

2)套用合法有效渔船证书、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改)造后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套牌”渔船或“克隆”渔船。

3)各地“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整治结束后,新出现的套用合法有效渔船证书制造或购置的捕捞渔船或渔运船。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

2.涉渔“三无”船舶的移交。

1)各乡镇(街道)在辖区港岙口及海岸线日常巡查中查扣的、已投用的、船主非本辖区的涉渔“三无”船舶,向玉环县开展浙江渔场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渔场整治办”)移交,县渔场整治办接收后按照船主属地移交至所属乡镇(街道)处置。

2经县渔场整治办查获的各类非法作业涉渔“三无”船舶由县渔场整治办押送回港后,一律移交船主所属乡镇(街道)处置。

3)各乡镇(街道)安排专人负责对接县渔场整治办移交工作;对移交的船舶能拆解的及时拆解,未能及时拆解的,落实定点定人监管措施。

3.涉渔“三无”船舶的取缔。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必须坚持“全面、彻底、干净”、“可核查、不可逆”和“堵疏结合”的原则,采取拆解或其他不可逆的方式进行,主要方式有:

1)定点拆解。拆解涉渔“三无”船舶,采取定点拆解方式进行,以确保拆解过程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不允许船主自行拆解“三无”船舶。定点拆解点由县渔场整治办统一确定,小型木质涉渔“三无”船舶拆解点由各乡镇(街道)确定12个报县渔场整治办备案。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浙江省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切实加强过程监管,确保拆解到位,并妥善做好船舶拆解残料及废弃物的处置工作。20141015日前主动上交拆解涉渔“三无”船舶,船主可自行搬移船上主机、轴系、机舱动力设备等设施,拆解费用自付。20141015日前未主动上交或海上违法作业被抓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船上所有物资立即查封,船舶拆解后的主机、钢板等有经济价值的材料设施经拍卖后,扣除支付拆解费外其余全部收归国库。

2)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合法处置。涉渔“三无”船舶经相应部门批准同意,依法改转为其他用途的,必须出示有效证件作为依据,方可认定为合法处置。本地“三无”船舶卖给外省的,外省购买人必须持有外省渔业主管部门合法马力指标,并经外省渔业主管部门认定,购买“三无”船舶用以旧船更新改造。

(二)其他涉及违法违规捕捞行为的处置

1.对违反伏季休渔等休渔区、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的(包括在伏休期间以合法作业名义实际从事违法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2.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3.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电脉冲、多层囊网、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4.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包括套用到其他船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5.对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以及持证捕捞渔船擅自涂改、使用假船名号等违法行为,除依法从重处罚外,按规定取消年度渔业油价补助。

6.对跨海区非法捕捞的省外渔船,除依法从重处罚外,由县海洋渔业局提出对涉案渔船的《年度渔业油价补助扣减建议》,书面抄告省海洋与渔业局;对不在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之中、未通过国家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发证、所持渔业证书不符合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样式的省外渔船,一律视作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三)相关涉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置

1.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更新、改装的涉渔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2.对经登记注册的造船厂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涉渔船舶的,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予以从重处罚。

3.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4.对企业、交易市场等单位和个人向“三无”和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四)“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和渔运船违法行为的处置。

1.“船证不符”捕捞渔船认定和处置。

经勘验确认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认定为“船证不符”捕捞渔船,依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从重处罚,并按如下意见限期整改:

1)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的,必须拆解原船,原船确已难以找回的,提供相关证明,由县海洋渔业局确认后,拆解与原船相近的替代渔船。

2)实船主机功率与证书功率不符的,采取更换主机、“休渔减捕”、补齐功率缺口等方式处置。

3)对因历史原因造成“船证不符”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在查清原因的情况下,另行处理。

2.渔运船违法行为处置。

1)对非法从事捕捞的渔运船,一律视作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2)对向“三无”和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以及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五)海洋环境污染的处置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各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予以处罚。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船舶未配置防污设备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渔业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责令其赔偿损失。

四、主要措施

(一)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其他各种非法行为

1.摸清底数,逐船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涉渔“三无”船舶认定标准,逐家逐户排摸核实,防止漏登。在排摸核实过程中,对每艘涉渔“三无”船舶是否有工商资本投入、股份合作参与情况,船主有无土地、有无合法渔船、是否一户多船等信息都要认真核查。

2.分年取缔,有序推进。各乡镇(街道)在严格执行全县涉渔“三无”船舶各年度取缔任务安排的同时,还要将今年摸底调查出的2012930后新增涉渔“三无”船舶,自行纳入年度取缔任务,制定取缔任务完成情况推进表,取缔1艘按规定上报1艘,每半月上报工作进展。

3.堵疏结合,综合施策。要集中开展联合执法,严格执行“三先拆、三必拆”原则,即大马力大吨位先拆、新增先拆、日常查获先拆;正在建造必拆、伏休期出海生产必拆、外来作业船必拆。要加强宣传,强化政策引导,健全完善渔民转产转业奖补政策,鼓励支持渔民转产转业。对在2015531前主动上交拆解的涉渔“三无”船舶,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适当转产转业补助。

4.加强巡查,堵住源头。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发动各沿海村(社区)开展非法造船日常巡查,发现1起拆除1起。县海洋渔业局要将日常海岸线巡查与发现非法造船相结合,建立健全修造船厂、沿海修造船点巡查制度。同时,对各类非法造船行为、在外地建造或从外地购买涉渔“三无”船舶的行为,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严防新增涉渔“三无”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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