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政发〔2014〕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
玉环县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优化服务破难拔钉”活动精神,妥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事实、解决遗留问题、依法登记确认”原则,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3〕105号)、《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的执行意见》(台政办发〔2013〕141号)、《玉环县违法建筑处置意见》(玉政发〔2014〕23号)、《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意见实施前建成的产权无争议的房地产登记。
二、未办理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房地产登记。
(一)
(二)
1.未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2.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但经行政处罚到位的;
3.“没收返租”建筑经国土部门按省政府《关于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意见的批复》(浙政函〔2006〕16号)处置购回的。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进行规划核实的房屋,不论房屋是否登记,均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或批准层数实测建筑面积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凭规划部门出具的补缴证明,予以确权登记。
三、未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登记。
(一)自然人建成竣工的七层以下(不含七层)房屋,确权登记无需提交竣工证明。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建成竣工的房屋,按以下分类进行确权登记:
四、合建房屋的房地产登记。
(一)合建房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国有出让、划拨或集体建设用地上共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建,并经规划部门整体验收的单元式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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