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财教〔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和精深加工技术等
(二)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跟踪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每年联合主动设计不超过
“十三五”及以后重大科技专项支持范围的设定,可根据五年规划进行调整。
第五条除少数公益性攻关项目外,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坚持以产业化应用为导向,以开发标志性产品和高端装备为目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一)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
(二)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和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申报的项目;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有风险资本介入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项目;
(五)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申报的项目。
第六条省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最低不少于
为体现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对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将企业(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申报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汇总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进入市县项目储备库,按规定限额择优推荐,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在科技项目申报信息系统上做好电子数据的提交工作。
省部属高校(高校所属医院通过高校申报)、省部属科研院所、其他省属医院(通过省卫生厅申报)的公益性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按限额向省科技厅推荐提交。
限额推荐名额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和上述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前
允许风险投资公司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其股权投入达到
第十条申报条件。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储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企业为申报主体的,其上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需达到或超过
(二)申报项目与省重大产业技术需求具有较高的关联和密切程度。
(三)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四)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五)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社会事业领域公共技术项目、联合主动设计项目申报单位不受本条第(二)项的限制。
第十一条申报公示。省科技厅将通过上述渠道收集的限额推荐项目进行汇总、分类,会同省财政厅将申报项目的分类结果清单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
第十二条专家网评。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网络远程评审(以下简称网评)。网评重点是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评价。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参评项目分为推荐项目、可选项目和落选项目三个类别。
第十三条
初审建议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为简化程序,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项目可由省科技厅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项目储备库。省科技和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主动设计项目的申报单位如果很少但又必需实施时,由省科技厅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通过实地考察,联合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进入项目库。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清单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当年进入储备库的竞争性项目数按年度可立项项目数的
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细化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
审议小组重点对项目实施可行性和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可实现性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根据年度可立项项目数,按得分高低确定拟公示项目,同时适当照顾欠发达地区。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负责人变故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科技中介机构对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与调整、项目经费使用与结报、项目决算编报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