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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政办发〔20148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3

 

玉环县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精神,结合我县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省级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其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坚持全面保障、解困优先。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实现城乡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落实安置保障制度。

1.依法推进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规范开展国内收养和涉外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

2.积极鼓励家庭寄养。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44号)规定,采取集中养育和分散寄养形式,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

3.广泛开展社会助养。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志愿活动。

4.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低保条件则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的,按照政策法规妥善安置。

5.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适当延长其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6.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服刑人员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所在村(社区)、所属县民政部门),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县司法部门及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落实有关援助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生活保障制度。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县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

2.建立困境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父母双方因死亡、失踪、弃养、服刑、重残或重病等情形而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分层分类保障机制。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中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70%(含本人低保金)确定;低收入家庭户中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确定;一般家庭中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月补助200元。

3.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居家安养的残疾儿童,由县残联每月发放家庭护理补助费500元。对一家多残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由县残联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补助(已列入低保、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再补助)。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和患重病(包括白血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等重大疾病、罕见病)的困境儿童,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确定(已享受低保的补差额,已列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儿童不再重复享受)。

4.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执行。

5.建立流浪儿童临时救助制度。对县民政部门救助的流浪儿童以及县公安部门移送的临时代为抚养儿童,在救助期间应妥善安排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确定。

6.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0%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且不低于200/月。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1周岁以内儿童,再按照每月30元的标准给付新生儿营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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