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JYHD01—2014—0013
玉政办发〔2014〕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业主负担,营造一流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乡村小型堤坝等37个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二)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三)部分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三产项目;(四)宽进、严管。
二、手续办理:(一)列入《玉环县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有关部门直接对照申报项目予以审批,环保部门不再出具意见;(二)若需向上级申报项目或资金的,按原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三)若与上级审批权限有冲突的,按原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日常监管:项目业主应采取有效的污染或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切实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列入目录项目的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要督促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或者不落实的项目依法严肃查处。
四、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附件:玉环县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
(试行)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附件
玉环县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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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业 |
项目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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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 |
乡村小型防洪堤坝修复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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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林 牧渔 |
陆域水产养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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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 设施 |
道路养护工程 |
总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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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道路绿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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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发区道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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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业园区内道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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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小区道路配套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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