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人社发〔2014〕74号
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自主评价企业(行业协会):
为推进我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促进就业和企业转型发展的作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2〕32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玉环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等补贴的资金。
二、补贴对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社会培训机构和自主评价企业(行业协会)。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应取得我县一年及以上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过第一次培训补贴的人员,次年起不得重复享受相同培训项目相同等级的技能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自主评价企业(行业协会)是指我县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具有技能人才培训资格或自主评价资格的单位。
在县外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人员不享受我县的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
参加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在本县就业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补贴标准分别为500元、800元、1300元、1800元、2500元。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或就业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不能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或就业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贴。培训时已就业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上述标准的60%补贴。就业界定标准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为准,创业以营业执照为准。
参加专项能力培训并取得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元。自主评价企业 (行业协会)组织工人开展在岗培训和鉴定并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四、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原则实行直补个人或企业方式。尚未具备直补个人条件的,可委托职业培训机构代理个人申请。
(一)申请
1、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玉环县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
(2)培训人员身份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我县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