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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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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发〔2014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41127

玉环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为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和整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增强制度的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42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由县国土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2)被征地时持有我县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

3)家庭中大部分土地被征收;

4)属在册农业人员(土地被征收后户口转为非农的仍属被征地农民)。

2.参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根据《玉环县拆解渔船所涉人员参照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0862号),符合条件的拆解渔船所涉人员参照执行。

在校生及不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不列入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已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列入保障对象。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当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为:缴费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每人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16978元(低档)或24694元(中档)或36373元(高档),相应的财政补贴(缴费金额的3/7)为7272元或10583元或15588元。男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满65周岁,缴费金额随年龄每增加一周岁环比减少5%;男超过70周岁、女超过65周岁的,缴费金额不再减少;相应的财政补贴金额同比例减少。当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享受标准为287/月(低档)或418/月(中档)或525/月(高档)。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每1-2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最高档享受标准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之和,不低于玉环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调整标准由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途径。

被征地农民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后可按正常途径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正常途径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被征地农民身份按补缴的方式转保或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名额确定办法。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并根据征收土地的数量确定参保人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之和不超过每亩土地2人,其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不超过每亩土地1.2人。参保名额多余的村,多余名额不能转让其他村。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名额不顶补。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确定程序。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国土局核定的参保人数,按照“人地对应”优先的原则,拟定参加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两委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并经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经当地乡镇(街道)审核,报县人力社保局经办机构(县农保处)审定。

拆解渔船所涉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名单确定程序按《玉环县拆解渔船所涉人员参照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0862号)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一)衔接对象。

1.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含拆解渔船所涉人员)。上述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新参保被征地农民:一是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土地被征收,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二是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土地被征收(以国土部门与村集体签订征地协议书的时间为准),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三是符合玉政办发〔200862号文件规定的保障对象、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拆解渔船所涉人员。新参保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先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经济条件允许后转保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被征地农民如先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则须过5个月后才能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衔接参保办法。

1.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和新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或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和新参保被征地农民,转保或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或累计缴费达15年以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可先补缴不足年限,再逐年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3.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补缴时60周岁以上人员,可适当降低一次性补缴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一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按原始基数降低),以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补缴标准的50%

4.原参保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参保被征地农民先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又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须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5.被征地农民转保或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县财政将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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