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政发〔20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强化政府消防工作职能,更好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政府消防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促进形成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格局,经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和创新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切实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一)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不断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架构。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分管消防副县长任主任,在县公安消防大队下设实体化运作的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1.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主任,配备1名专职副主任和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2.县消防安全巡查中队。隶属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配备1名中队长、2名副中队长和5名以上队员。
(二)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
乡镇(含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下同)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乡镇长(街道主任、玉环经济开发区主任)任主任,下设实体化运作的消防工作站,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1.乡镇消防工作站。工作站应设置独立的办公区域,由各乡镇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担任站长,配备1名专职副站长和2名以上正式编制人员。
2.乡镇专职消防巡查队。各乡镇根据消防工作任务设立专职消防巡查队,隶属于乡镇消防工作站,负责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玉城街道、坎门街道、大麦屿街道、楚门镇、清港镇须配备队员8名以上;玉环经济开发区、芦浦镇、干江镇、沙门镇、龙溪镇须配备队员5名以上;鸡山乡、海山乡须配备队员2名以上。
三、工作职责
(一)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
2.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3.组织开展非生产经营性一般火灾事故的责任调查,提出行政问责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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