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民〔2015〕25号
各福利企业:
根据《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办法》和《台州市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将《玉环县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玉环县福利企业投诉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
玉环县民政局
2015年4月9日
玉环县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福利企业管理,加强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督,根据《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办法》和《台州市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福利企业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督查)是指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及残联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条件,以及在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等方面所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督查对象为本辖区内持有《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福利企业。
第四条 督查内容
(一)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福利企业是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四)福利企业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五)福利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六)福利企业是否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
(七)福利企业是否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监管期内的适合残疾人操作的进口设备是否存在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现象;
(九)信访、举报的案件;
(十)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督查工作纪律
(一)严格坚持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干扰企业工作,不增加企业负担;
(二)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与被查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和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主动回避。
第六条 实施督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 实施督查时,有权要求受查企业和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台账和文件材料,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受查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第八条 督查分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明查或暗访等形式进行。日常督查是经常性的、定期、不定期督查工作,可以由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实施,也可以共同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福利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可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一般由民政、税务等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要求等,一般采用普查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