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民〔201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提高养老机构安全防范能力,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玉环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玉环县民政局
玉环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为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本县民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公办敬老院、民办养老院(托老院)。
一、消防安全责任
养老机构应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机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机构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灭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
(一)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
1.全面负责本机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机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或兼职消防工作人员,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志愿消防员,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为本机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4.审查批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年度计划、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整改、改造方案。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7.审查批准人员奖惩方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
1.制订、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年度计划、消防应急预案及消防整改、改造方案等;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组织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专职或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志愿消防员。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通畅。
6.组织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7.定期开展各项消防法规、制度、操作规范、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8.向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机构,上述职责由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三)志愿消防员职责
机构应配备志愿消防员(队),人数一般不少于员工总数的30%。
1.熟悉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积极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了解志愿消防员职责分工。
2.参加消防培训,掌握报警、灭火与引导疏散技能。
3.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4.发生火灾时服从现场指挥,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
5.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
(四)全体员工职责
1.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自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熟悉火灾危险源,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
3.积极参加各类消防培训和预案演练,做到“三懂”(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三会”(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4.指导入住老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入住老人责任
1.入住老人应当共同维护机构安全,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安全管理规定。
2.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人或志愿消防员。
3.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了解安全知识、逃生路线,听从指挥自助互助疏散逃生。
(六)其他
1.实行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机构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在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功能调整)等机构建设工程时,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养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和用气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见附件一)
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规程;变配电室操作规程;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电焊、气焊操作规程;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防火检查
1.养老机构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他部门每周组织一次部门防火安全检查;班组、岗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2.每日防火巡查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每日防火巡查内容应包括:
(1)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每周防火安全检查可参照每日防火巡查内容及要求。
4.每月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每月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遇特定情况(国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气象预警等),机构分管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
6.机构可聘请第三方组织明察暗访,提供检查报告及整改建议。
(二)火灾隐患整改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1)违章使用、存放、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用电器具的;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6)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8)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9)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并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向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方案、期限、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对于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机构应提出解决建议方案,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县消防、民政主管部门报告。
5.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并报县民政局。
(三)宣教培训
1.机构应建立一支宣教培训教员队伍,人员组成为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志愿消防员和重点岗位工种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