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政发〔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
玉环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及《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4〕1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
县发改、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定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进入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本办法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属县级重点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应当经县发改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而不适宜招标;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不适宜单独招标,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仅限房建、市政施工项目);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且具备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招标应实行投资限额招标,强化概(预)算控制,重大项目可分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阶段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总承包招标应当在设计图纸完整、设计深度到位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计价方法应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或工料单价法。特殊情况,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也可采用其他计价方法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设备采购应根据设计技术标准实行多品牌竞争招标,特殊情况需指定品牌进行采购的,须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控制以暂估价形式进入报价,确有需要的,须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需要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预算控制价必须经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人一般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活动。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匿名质疑并下载公开答疑。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一般应根据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标准划定入围名单或按照预审评分排名次序确定。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采用不记名方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所有答疑、补遗文件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后审)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
(二)招标人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三)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发售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编制完成投标文件,并按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五)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中标公示;
(七)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符合各行业的要求,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
(三)工程造价编制依据和结算方法等;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六)评标、定标办法;
(七)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编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或擅自修改其内容。如确需修改的,应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如调整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应报县财政重新审核),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潜在投标人,如不足15日的,延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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