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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政发〔2015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565

玉环县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台土资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宅基地既关系农民住房保障,也关系农民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清楚界定宅基地范围、面积和四至界线,依法确认权利主体,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依法审批、权属合法或符合有关规定但尚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全覆盖;建立健全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规范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妥善保存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严格规范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占宅基地,且确因违法超占30平方米以内的违法占地和封闭式阳台(含30平方米),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违法超占部分地上建筑物免于处罚,应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2.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海岛迁移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原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3.对拆旧建新的,国土部门在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的,国土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办理的,应经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二)尊重历史。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对1982213《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新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213《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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