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镇委〔2015〕37号
中共龙溪镇委员会 龙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溪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各办及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和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龙溪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龙溪镇委员会
龙溪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4日
龙溪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和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镇党委、政府、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全面建立涵盖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镇本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村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七条 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三)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镇党委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和督促党委相关部门履行好安全生产各自职责:
(一)组织部门要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加强对安全监管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 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加大安全生产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宣传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文化宣传,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能,强化问责,积极参与对各村、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政法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理”的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综合治理体系,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五)统战部门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重视安全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作为党外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工会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党群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各级党委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镇政府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安全
发展战略。
(二)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