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玉市监﹝2015﹞39号
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分解落实《2015年度玉环县创建
平安县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科、室、所(分局)、队:
县委建设“平安玉环”领导小组已下发《关于印发〈2015年度玉环县创建平安县责任分工〉的通知》(玉平安〔2015〕4号)。为更好地分解和落实责任,现将通知中涉及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要责任部门的项目进行再分解,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原通知中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配合部门的,不再分解,仍按原通知为准执行,请遵照执行。
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2015年度县市场监管系统平安建设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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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大项目 |
项 目 内 容 |
牵头科室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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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重影响经济秩序案件(重特大第10条)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商品,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 |
经检大队 消保分局 |
经检大队 消保分局 药械科 保化科 餐饮科 稽查大队 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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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严重公共安全事件(重特大第13条) |
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群众聚集性活动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分别造成1人、3人以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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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科 |
餐饮科 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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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严重公共安全事件(重特大第14条) |
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或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食品、药品、环境集聚型违法犯罪案件的。是指同一辖区内聚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30人以上,从事食品、药品或破坏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并被国家有关部委暗访检查发现,或被外省公安机关追查打击,或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 |
食安办 稽查大队 餐饮科 |
各有关科室 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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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第28条) |
开展“打四黑除四害”指:(1)相关部门不依法移送案件,或不依法立案查处的,每起扣2分。(2)因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协作配合不力,造成案件无法侦办或其他较大后果的,每起扣3分。(3)受理的举报案件处理不当,或拖延不办,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每起扣5分。 上述工作相关问题突出,被中央有关部门暗访、检查发现的,或被中央主管部门或专项组、联席会议等列为挂牌整治地区的,每件扣15分;在规定期限内整治验收合格的,减半扣分。 |
各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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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科室 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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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场运行规范有序(第31条) |
打击违法广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1至5分。 “打击违法广告工作落实不到位”,是指:(1)本级电视、广播、报纸媒介发布违法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每发布10条次扣1分。(2)本地区电视、广播、报纸媒介年度广告信用指数,全省排名位于倒数后3名的,扣1分。(3)本地区大众媒介年度广告违法率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4)因违法广告造成来省群体上访事件的,每起扣2分。(5)因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违法广告给患者或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每起扣违法广告发布地2分。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实不到位”,是指:(1)以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标准》为依据,逐项评分,并按一定比例折算扣分。(2)省级有关部门暗访、检查发现无证无照经营单位的,每家扣1分。 |
商广科 企管科 |
商广科 企管科 经检大队 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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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场运行规范有序(第32条) |
发生较大影响经济秩序事件,被中央、我省主要媒体批评监督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起分别扣5分、3分。 |
经检大队 |
经检大队 企管科 商广科 市管科 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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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场运行规范有序(第32条) |
发生涉众型消费纠纷,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每起扣10分。 “涉众型消费纠纷”,包括因商品房合同纠纷、假劣农资造成农业生产严重受损等引发的来省集体上访事件。 |
消保分局 |
消保分局 市场科 商广科 经检大队 消保委 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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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制止(第35条) |
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以及以开展网上贵金属、外汇等远期交易为名实施的非法经营或其他诈骗类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以及以开展网上贵金属、外汇等远期交易为名实施的非法经营或其他诈骗类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每项扣2至10分”,是指因监管缺位(监管部门日常管理严重缺失;中介、代理、咨询公司等超范围经营或违法运作)发生上述案件,或案发后查处不力[跨地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未按“三统两分”(即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侦查,分别落实维稳)要求处置资产,被中央、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及时查处案件;立案后主犯出逃境外;追赃挽损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领导批示批评的;中央、省级有关部门(含省处非办)通报批评的;导致受害群众群体性信访或重大信访事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造成其他较大影响],每起扣10分;导致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扣5分,每重伤1人加扣3分;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拆分案件、变更案件罪名查实的,加倍扣分。或者打击传销工作不力的,每项扣2至10分。 是指:(1)被中央有关部门列入需加强整治的设区市,限期内整改不力或效果不明显的,扣10分;整改有成效的,扣5至10分,整改合格的,扣5分。被省有关部门列入需加强整治的县(市、区),限期内整改不力或效果不明显的,扣5分;整改有成效的,扣2.5至5分,整改合格的,扣2分。(2)因传销行为导致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扣5分,每重伤1人扣3分,隐瞒不报或变更案件罪名弄虚作假的,加倍扣分。(3)发生较大传销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每起扣10分。(4)年内被省级主管部门警示通报3次的,扣4分,警示通报4次的,扣6分,警示通报5次的,扣8分,警示通报6次的,扣10分。(5)对交办的传销案件或线索未及时有效处置的,每起扣2分。 |
经检大队 企管科 |
经检大队 企管科 市场科 注册科 行政审批科 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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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制止(第35条) |
无传销乡镇(街道)创建覆盖面未达到5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
经检大队 |
经检大队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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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制止(第36条) |
发生重大走私犯罪活动,被缉私部门立案查处的,每起扣10分;打击走私不力,被中央、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0分、5分。 “重大走私犯罪活动”,是指:(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个案案值1亿元人民币或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走私武器弹药、文物、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固体废物、毒品及制毒原料等非涉税案件达到公安部、海关总署二级挂牌督办案件以上。具体以当年缉私部门立案查获的案件作为扣分依据。 |
经检大队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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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大队 稽查大队 消保分局 食品科 药械科 保化科 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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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制止(第37条) |
发生侵犯知识产权案(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每起扣2至15分,当地有关部门主动查处的,减半扣分。 “发生侵犯知识产权案(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每起扣2至15分”,是指:(1)辖区内公共场所存在侵权盗版出版物现象,被省级有关部门暗访、检查发现的,每起扣2分。(2)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措施不力的,扣2分。(3)查处引起国际社会关注,且损害国家利益的侵犯著作权重大案件行为不力的,扣10分。(4)发生群体性侵犯知识产权事件(即同一县域有5个以上单位和个人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或同一县域有10个以上单位和个人侵犯同一其他知识产权的)扣10分;对查处的案件未及时结案的,每起扣2分。(5)侵犯专利权被法院判决民事赔偿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扣5分,在5000万元以上的扣10分;侵犯其他知识产权被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处理民事赔偿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扣5分,在1亿元以上的扣10分。(6)未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备线索,被外省公安机关在本地捣毁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生产窝点且涉案价值达100万元以上的,每起扣5分。(7)侵犯知识产权案(事)件当事人系无证经营的,加倍扣分。(8)上述事件被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领导责成查处,或被中央、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批评监督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起分别扣15分、10分。 未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每起扣2至3分。年度内被列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突出的县(市、区),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扣5分,整治任务完成的减半扣分。 “未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每起扣2至3分”,是指:(1)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和上级交办的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类违法犯罪线索,未依法处理(包括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的,每起扣3分。(2)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犯罪案件而未移送公安机关的,或者公安机关对应当移送行政处罚的案件而未移送的,每起扣2分。 |
经检大队 商广科 消保分局 |
经检大队 商广科 消保分局 稽查大队 药械科 食品科 餐饮科 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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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制止(第38条) |
发生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案(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每起扣2至15分,当地有关部门主动查处的,减半扣分。 “发生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案(事)件,造成较大影响”,是指:(1)因办理大要案或督办案件工作不力,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或约谈的,或因地方保护,有案不办的,每起扣10分;通报或约谈后仍办理不力或存在放纵、包庇等情形的,每起扣15分。(2)发生区域性生产、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商)品案(事)件[指在同一年度同一行政区域内,因生产、销售同一类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商)品,有5个以上主体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每起扣10分;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扣5分,每重伤1人加扣3分。(3)被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领导责成查处,或被中央、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批评监督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起分别扣15分、10分。(4)被网络媒体广泛报道、持续转发,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扣5分。以上事项对登记住所地、违法行为地、仓储地按上述标准作出相应扣分。 |
经检大队 消保分局 |
经检大队 消保分局商广科 稽查大队 药械科 保化科 餐饮科 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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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健全(第50条) |
“城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未完成目标任务”,是指未完成省政府对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50%以下的,扣10分;完成50%至80%的,扣5分;完成80%至90%的,扣3分;完成90%以上未达到100%的,扣2分。未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按照上述标准加倍扣分。 |
食品科 |
食品科 市场科 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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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健全(第50条) |
市、县(市、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未落实的是指: (1)未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的,扣1分。(2)未将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重点工作或有关考核项目的,扣2分。(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正常开展的,扣3分,造成较大影响的加倍扣分。 |
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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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 药械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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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健全(第50条) |
“食品药品抽检工作不到位”,其中“食品药品”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食品抽检工作不到位”,是指:(1)辖区内所有获证食品企业及其全部单元产品抽检监测覆盖率未达到90%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样品未进行处理的,每起扣2分。(2)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批次低于常住人口每万人4批次的,扣5分;抽检不合格(问题)样品未进行处理的,每起扣2分。(3)设区市未完成餐饮环节抽检任务的,扣2分;餐饮单位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样品未进行处理的,每起扣1分。“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检工作不到位”,是指未按时完成省级下达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查任务的,未按照规范开展抽样工作的,未按时对检验不合格产品进行后续处置的,未安排本级监督抽查工作的,对本辖区生产企业抽检覆盖率未达到100%的,每项扣2分。 |
食品科 餐饮科 药械科 保化科 |
食品科 餐饮科 药械科 保化科 稽查大队 各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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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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