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民〔2015〕102号
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评估是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社会组织诚信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玉环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玉环县民政局
2015年9月9日
玉环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构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09〕18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民〔2013〕226号)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是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高效的评估机制,健全公开、透明的信用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组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玉环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六条 玉环县民政局设立玉环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县性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工作。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玉环县民政局民组办,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提请玉环县民政局下发开展全县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或公告,部署年度评估工作计划,明确申报评估要求。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县性社会组织,按要求提交《玉环县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对照评估指标打分的自评表,以及根据评估材料目录准备的相关材料。
逾期提交材料的原则上不列入当年评估对象。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当年参评对象。
第十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