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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鼓励农村村民建造公寓式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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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政发〔2015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鼓励农村村民建造公寓式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598

玉环县鼓励农村村民建造公寓式住房的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的全岛新型城市化发展,立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和《玉环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玉环县人民政府第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建造公寓式住房的对象为农村村民。乡镇(街道)有条件区块鼓励建造公寓式住房,但要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低效用地再开发、旧村改造等相结合。

二、实施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编制和调整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效衔接,统筹考虑村级留用地的发展方向和集中开发利用。

(二)节约集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充分利用宅基地、废弃地、空闲地、低丘缓坡资源,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安排使用、统一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三)政府引导、村民自愿。政府制定出台政策,统筹协调公寓式住房建设相关工作。在村两委意见统一并按村民议事规则组织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方案论证切实可行、资金测算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引导鼓励村民自愿参与公寓式住房建设。

三、审批事项

(一)村民公寓式住房审批程序。

村民公寓式住房建设项目,由村两委结合本村实际提出申请;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牵头,召集所辖国土所和城建办,按县政府第41号令、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3号及农村村民建造公寓式住房有关要求,对实施区块建房户资格、允许套数、建房面积进行初审,并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规划调整方案;县农村村民公寓式住房建设协调工作办公室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审,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并确认余房面积、节余土地面积;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建设项目审批。其中,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挂钩的公寓式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省市要求审批。

(二)村民公寓式住房审批的用地标准和规划指标。

1.建房户的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造公寓式住房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建房人口一户2人以下(含2人)的,安排1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一户3人以上(含3人)的,可安排2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因利用拆除的原宅基地面积过大或建筑物较新且经村两委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或利用宅基地、废弃地、空闲地、低丘缓坡资源建设公寓式住房的,每户最多可增加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建房人口数按县政府第41号令规定计算。

2.项目的规划指标。村民建造公寓式住房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实施,但主城区内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9层以上;利用地下空间的机动车设计标准,城镇规划区内大于70%,规划区外大于50%

四、政策措施

    (一)供地方式。

     原则采用集体土地拨用方式供地,允许采用国有土地划拨方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采用国有土地出让方式。

(二)余房奖励和处置。

1余房奖励。在审查建房条件和建房面积的基础上,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作为村集体余房奖励:城镇规划区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奖励比例控制在15%以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奖励比例控制在20%以内;城镇规划区外,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奖励比例控制在20%以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奖励比例控制在30%以内。在余房奖励指标额度内,可适当配建裙房,作为村集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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