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政发〔2015〕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环县人民政府
玉环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浙政发〔2015〕50号)等要求,规范本县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行政机关,是指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应诉责任单位,是指以县政府为被告时具体承担应诉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应诉协调、指导、监督等有关工作,组织培训行政应诉工作人员。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半年对全县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特别是
败诉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反映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于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涉案业务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分管负责人也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工作日程安排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诉讼案件开庭时,行政机关可以组织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六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上级单位要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 5 件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收集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依据,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二)撰写答辩状等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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