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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街道)综治办、经济开发区、司法所、各行业性调委会

    为充分调动全县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在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玉环”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更好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民调解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开展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11 23 - 1127

    二、参评单位:全县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

    三、评定办法:由各乡镇(街道)综治办推荐符合评比标准的人民调解员申报参加评比,经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审核同意,报县司法局确认。

    四、相关要求:请各司法所接到通知后,配合乡镇(街道)综治办对照评定标准做好评定工作,将推荐表报送县人民调解中心,联系电话:89928595

 

附件:1. 玉环县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2. 玉环县等级人民调解员申请表

      3. 名额分配表

 

 

玉环县司法局

20151120

 

 

 

 

抄送:市司法局委政法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县经济开发区。

玉环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51123日印发

 

 

附件1

玉环县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激励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共设三个等次:首席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其中首席人民调解员为最高等次。

第四条 全县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和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的志愿人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除外。

第五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作风正派、为人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威望和法律、政策水平。

第六条 初级人民调解员应符合下列评定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从事调解工作3年以上

(二)主持调处日常矛盾纠纷取得较好效果,具有一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平均每年制作的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少于3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

(三)能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民事转为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

(五)通过相应等级的专业法律和调解业务水平测试

第七条 中级人民调解员应符合下列评定条件:

(一)一般应具备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

(二)调解经验较为丰富,具有调处较为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平均每年制作的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少于5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7%以上;

(三)能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民事转为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

(五)通过相应等级的专业法律和调解业务水平测试。

第八条 首席人民调解员应符合下列评定条件:

(一)具备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当地民间纠纷的总体情况,研究和分析矛盾纠纷的发展规律,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平均每年制作的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少于10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四)能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民事转为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

(六)通过相应等级的专业法律和调解业务水平测试。

第九条 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仲裁员等志愿人员,以及被评为台州市级以上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可视具体情况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评定条件破格适用。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认为基本符合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司法所提出评定等级人民调解员的申请要求,或者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评定条件,向当地司法所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向司法所申请或推荐进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一寸照片两张

(三)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

(四)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独立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司法所要对推荐和申请的对象进行初评初审,凡基本符合条件的,在县司法局的指导和安排下,组织参加相关业务知识测试。

第十三条 司法所根据所在辖区分配的名额和业务测试结果,确定预选人员名单,经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司法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对各乡镇(街道)提出的预选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对确实符合等级人民调解员有关条件的,批准授予相应等级,并发给等级资格证书。

第十 获得等级资格的人民调解员,在县司法局或当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的指导和安排下,应接受县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聘任,担任或兼任该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

第十 等级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完成受聘调解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继续履行其选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 等级人民调解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各类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二)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四)向所在人民调解组织、当地司法所和乡镇(街道)汇报调解工作,反映矛盾纠纷情况,并接受有关单位指导和考核;

(五)对辖区内调委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备案;

(六)指导、培训和帮助其他调解人员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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