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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国科发政〔2015〕47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四条 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监督工作既要将有关内容和要求融入管理工作,又独立于管理工作开展,确保客观、公正。
  (二)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类开展监督工作,既强化监督的刚性要求,又要发挥监督的督导和服务功能。
  (三)坚持分层分级监督。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层级,实行分层分级监督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绩效评估评价,加强责任倒查,突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
  (四)坚持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内部管理、法人负责和科研人员自律,加强公开公示和外部监督,减少对正常科技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影响。
  (五)坚持绩效导向。加强绩效评估评价,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突出有力有效,构建科研信用体系,促进管理优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各责任主体都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责任,科技部和财政部、有关部门和地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等各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问责。
  第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是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
  (二)加强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
  (三)组织开展对科技计划需求征集和凝练、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和委托等重点环节管理工作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监督,开展对科技计划目标实现、结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绩效评估评价;
  (四)组织开展对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履职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遵守和执行情况等监督;
  (五)组织开展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法人治理和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七)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加强监督工作,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按照有关科技计划管理职责,加强对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监督;
  (二)负责组织对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所属单位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所属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三)加强对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
  (四)参与对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质量、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估评价;
  (五)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主要负责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督,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开展对相关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
  (二)开展对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估评价;
  (三)开展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
  第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牵头建立部门间会商机制,加强监督制度、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向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有关部门和地方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各监督主体都应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

     第三章  内部管理和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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