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D12-2016-0005
玉 环 县 财 政 局
玉环县农村工作办公室
玉财农〔2016〕51号
玉环县财政局 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玉环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玉环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45号)和《玉环县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玉环县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玉财农〔2015〕6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及以上财政转移支付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美丽乡村建设领域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6-2017年。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对县农办提交的专项资金细化方案,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和拨付手续,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办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对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上级要求及本县发展规划,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组织机构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报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美丽乡村建设相关规划编制及修编等费用。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补助。
(三)美丽乡村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和美丽乡村“五环十带”精品线路建设补助。
(四)美丽乡村精品村创建补助。
(五)村庄整治提升村和中心村建设补助。
(六)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理补助。
(七)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奖补。
(八)“美丽农家”村户联创活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清洁家园考核奖励等补助。
(九)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档案规范化收集、保存和检查管理等费用。
(十)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县创建、美丽乡村建设宣传和管理人员培训、中介服务等费用。
(十一)其他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分类补助,根据2015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以县农经年度报表为准)分成三类:少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为一类村;大于20万元且少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为二类村;大于50万元的为三类村。社区全部参照一类村进行补助。
(二)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按省要求配套;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原则上列入县级美丽乡村精品村建设。
(三)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发文确定的美丽乡村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和美丽乡村“五环十带”精品线路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实施的,根据工程结算审定价,奖补90%;由村级实施的,根据工程结算审定价,按一、二、三类村分别奖补90%、80%和70%。通过省、市级美丽乡村示范乡镇(街道)创建的,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
(四)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发文确定的美丽乡村精品村,根据工程结算审定价,按一、二、三类村分别奖补90%、80%和70%,奖补总额按常住人口实行封顶,常住人口1500人以上(含)的村最高奖补不超过250万元,1500人以下的村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通过省、市级美丽乡村精品村创建的,分别奖补30万元、20万元。
(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确定的村庄整治提升村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村建设项目,根据工程结算审定价,按一、二、三类村分别奖补90%、80%和70%,奖补总额按常住人口实行封顶,常住人口1500人以上(含)的村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1500人以下的村最高奖补不超过40万元。中心村建设项目,根据工程结算审定价,奖补70%,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与往年补助累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