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T00-2016-0009
玉环县楚门镇人民政府文件
楚政〔2016〕43号
楚门镇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镇属各村居、学校:
为依法保障我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落实《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22号)精神,根据《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玉教〔2016〕37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楚门镇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均衡教育和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阳光招生”政策,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的教育条件和公平的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免试入学。在确保学区内学生入学的基础上,若有空余学额需招收非玉环籍学生,实行积分制入学办法。本实施办法招生对象为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新生,其他年级转学插班等统一由县教育局按照浙江省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三、招生办法
(一)招生政策
1.楚门镇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学区今年不作调整。
2.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在2016年6月30日前(含当日)迁入的,按户籍所在地学区到相应学区的公办小学、初中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在2016年7月1日后(含当日)迁入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回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区入学。
3.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县政府和县教育局的相关规定,由楚门镇政府统筹安排入学。
(1)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跨学区招生的(如高层次人才引进、海岛移民等)纳入楚门镇统筹招生范围。
(2)楚门镇范围内2015年度重点企业骨干员工或股东的子女,以及县级以上重点工程中(指红照路、镇公共服务中心、镇中心小学分校区、县二医等4个重点工程)涉及的拆迁户、征地户的直系亲属(包括子女、孙子女),纳入楚门镇统筹招生范围。
(3)为了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同意将建城区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镇中心小学学区范围,但是适龄儿童户口必须与监护人户口必须一起迁入楚门镇,由楚门派出所落实专人负责,凭房产证帮助购房户办理落户手续。
4.达不到上述入学条件的楚门镇中小学学区内其他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批次招生。楚门镇中小学若有空余学额招收非玉环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按积分制批次录取。
(二)招生步骤
1.学区招生。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2日~3日到楚门镇各小学、初中报名。招生学校必须严格审查适龄儿童、少年的报名资格。
2.统筹招生。楚门镇统筹学生于8月15日~16日到楚门镇第一初级中学、楚门镇中心小学报名。
3.批次招生。7月10日~7月11日,学校在完成学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工作后,还有空余学额的,可以对非学区内学生进行招生。
(1)第一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