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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玉环县森林消防与护林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按照国家、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关于开展森林消防与护林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森林消防与护林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护方式,积极扶持和培养社会化森林消防与护林组织,建立森林消防与护林工作新机制,探索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森林消防与护林服务新模式,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制止乱砍滥伐、乱征滥占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维护林区安全稳定,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实施区域
全县各乡镇(街道)。
三、实施原则
(一)转变方式、合同购买原则。转变政府对森林资源的管护方式,由直接、行政性管护转变为间接、社会化管护,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森林资源实现有效管护,同时积极扶持和培育社会化管护力量,使社会化、市场化管护成为新常态。
(二)属地责任、统筹管护原则。落实乡镇(街道)为主体的属地森林消防与护林责任,对辖区内全部森林资源实施统筹管护,不同林种和不同权属的森林资源,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森林消防与护林服务范畴,实施统一管护。
(三)消防为主、多责兼顾原则。购买森林消防与护林服务,以森林消防为主,兼顾防止林木盗滥伐等森林资源管护服务,完善森林消防与护林服务职责,培育持续稳定的森林消防与护林社会化服务组织。
四、实施办法及工作职责
(一)购买主体和监管主体。各乡镇(街道)是政府购买森林消防与护林服务的购买主体。县财政局、县林特局是政府购买森林消防与护林服务的监管主体。
(二)承接主体和供给主体。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有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5.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供给主体是指由承接主体聘用的森林消防护林队员。
(三)购买内容。承接主体为购买主体提供如下森林消防与护林服务:
1.森林防火及林业政策法规宣传;
2.巡查管控野外火源和火灾扑救;
3.执行跨区域森林火灾的扑救支援;
4.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5.防止盗砍滥伐各类林木;
6.防止盗捕滥猎保护类野生动物;
7.防止违规侵占林地;
8.协助查处林政案件;
9.森林病虫害信息报告。
上述各项服务职责,均需对管护山林区域往复巡查,及时发现、报告野外火情和林地侵占、病情、虫情等信息,同时建立巡查出勤和信息报告台帐,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与需要自行选择购买内容。
(四)森林消防与护林服务人员配备和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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