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HD12-2016-0006
玉 环 县 财 政 局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
玉财农〔2016〕122号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县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玉环县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0日
玉环县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2号)、《玉环县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玉环县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玉财农〔2015〕64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地改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及以上财政转移支付和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县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保护奖补等各类项目及与造地改田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造地改田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政策评估,视政策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6-2017年。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核算、专款专用。造地改田专项资金是有特定用途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项核算,用于经批准的造地改田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统一政策、分责监管。县财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履行好对造地改田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责任。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监管;项目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在资金使用上,要重点保证各项目工程的需要,尽可能压缩费用支出,在保证项目任务的前提下,不发生超支。
(四)节约集约、讲求效益。在项目资金管理中,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造地改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制、“以奖代补”政策。列入造地改田项目中土地开发、旱地改水田项目实行预算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复垦、土地整治、耕地质量提升、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保护奖补等实行“以奖代补”。具体“以奖代补”政策资金补助标准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县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耕地开垦费。指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占用耕地面积征收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具体按照
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
(二)土地闲置费。指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应征收的费用。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
(三)土地复垦费。指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复垦义务人),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而征收的费用。
(四)省分配和拨付给我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造地改田资金。
(五)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包括土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等。
(六)上级部门的资金补助收入。国家和省级对开荒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等其他用于造地改田专项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