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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教育局文件
玉教〔2016〕88号
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玉环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成技校、幼儿园,民办学校:
现将《玉环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制度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县教育局
玉环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制度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管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假期审批
(一)公假
学校(中心小学及以上学校,下同)校级领导、教育系统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开会等公务活动,需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1.校级领导
(1)外出时间在3天及以内的,要填写《玉环县教育系统教职工外出审批表》(见附件1,下同),报组织人事科审批。
(2)外出时间在4天及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其中,组团5人及以上且外出3天及以上或县管干部外出3天及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局长审批后,再报县政府备案。
2.教职工
(1)外出时间在7天及以内的,填写《玉环县教育系统教职工外出审批表》,报学校校长审批。
(2)外出时间在8天及以上或组团5人及以上的,报组织人事科审批。
(二)病事假
1.校级领导
校级领导事、病假的,须填写《玉环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见附件2,下同),向教育局履行审批手续。
(1)病假1个月或事假3天及以下的,由组织人事科审批。
(2)病假1—3个月或事假4—30天的,由县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3)病假3个月以上或事假1个月以上的,由县教育局局长审批。
2.教职工
教职工事、病假的,须填写《玉环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向学校或教育局履行审批手续。
(1)病假1个月或事假3天及以下的,由学校校长审批。
(2)病假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事假4—30天的,报组织人事科审批。
(3)病假3个月以上、事假1个月以上的由县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其中,校级领导、教职工请病假6天及以下的,需附镇乡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7天及以上的,需附县级医院证明。
(三)规定假期
学校校级领导和教职工享受规定假期时,本人须填写《玉环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向学校履行审批手续。
1.婚假。法定婚龄结婚的(含晚婚),享受婚假3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2.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配偶)亡故,可准予3天丧假。婚丧假路途较远的,可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3.产假、护理假
(1)产假。享受产假128天,其中剖腹产或双胞胎的,另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妊娠假。女教职工在妊娠期间,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花费时间,作公假处理。
(3)护理假。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四)其他
1.出国(境)。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如已有护照(通行证)的,须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3),未有护照(通行证)的,须填写《浙江省玉环县教育系统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4),报县教育局审批。其中,教职工出国(境)的,报县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审批;校级领导出国(境)的,报县教育局局长审批。
2.疗休养。按教育局工会文件执行。
学校主要领导外出前一天需告知教育局主要领导。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除寒暑假外的法定假日;其他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50%;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均按同期基本工资比例计发。
(五)女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三、要求和纪律
(一)从严控制教职工外出。工会疗修养、党员外出考察、“三八”妇女节外出活动,严格按上级文件执行;教职工外出学习的,根据校本培训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校级领导参加由各类协会、学会、中心、公司等组织的或与本人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跨地区、跨部门的活动或组团出访。
(二)违反规定擅自外出的,经费不得报销;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若外出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校级领导和教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论处(特殊情况例外,但须事先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旷工除扣发当日基本工资外,还另作如下处理:旷工1天,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旷工2至3天扣发半年的岗位津贴;旷工4至7天,扣发1年的岗位津贴,予以行政警告;旷工8至15天,予以行政记过处分;旷工16至19天,降职务工资一个等级。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予以解聘。
四、其他
(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考勤制度的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各校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考勤制度。
附件:1.《玉环县教育系统教职工外出审批表》
2.《玉环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4.《浙江省玉环县教育系统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1
玉环县教育系统教职工外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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