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发改〔2016〕96号
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
为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县电动汽车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玉环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等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为交流慢充桩。
(二)共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以慢充桩为主,快充桩为辅。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慢充桩为辅。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牵头协调工作。县住建规划、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充电桩应当结合固定停车位设置,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及相关充电桩技术要求,满足在我县销售的绝大多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要求。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应向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