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 环 县 农 业 局
玉财农〔2017〕22号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农业局关于印发
玉环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玉环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农业局
玉环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0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2015〕13号)、《玉环县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玉环县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玉财农〔2015〕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环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及以上财政转移支付和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我县粮食生产发展、畜牧生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现代农业发展提升等方面政策的资金。
玉环县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玉环县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是指在现行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范围内,对有关项目的规划申报、储备立项、实施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审核、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业局(包含县畜牧局、县蔬菜办),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资金整合而成,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有关农业发展资金和项目,其中用于配套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按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按《玉环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玉财农〔2015〕40号)执行。
第四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县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县“三农”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根据各自职责和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储备、立项、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政策,负责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
县农业局具体负责研究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验收等。局项目办负责项目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上级文件的传达、反馈及对相关业务科室项目申报流程的监督和指导,农业信息中心负责项目的公示及意见反馈收集,相关业务科室(站)具体负责相关业务项目信息提供、储备、立项、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负责属地内项目申报和管理,应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做到项目管理有章可循。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对递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或社团组织。
第七条 重点支持领域。按照“四化同步”发展要求,深入实施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战略,重点支持农业“两区”建设、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保供增收惠民生,建立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与管理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资源保护体系。具体包括:
(一)粮食生产发展。支持粮油政策性补贴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加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及社会化服务发展,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畜牧生产发展。持续推进新型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畜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推动畜牧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
(三)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投入实施国家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建设,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新型农作制度、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绿色防控等技术模式的推广应用,农业投入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农药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检测、监测和监管等。
(四)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全面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 “设施增地”,支持发展农机化和智慧农业,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加大农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农机化、设施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快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五)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积极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建设,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等。
(六)现代农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七)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继续采取项目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其中:
对公益类项目应围绕确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我县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对准公益类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项目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积极探索和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建立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扶持导向的项目进行储备,立项项目需从储备库中择优选择,无储备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三年内不予项目储备,对已立项的项目,撤销项目。对正在实施农业项目的单位,在项目通过各级验收或完成绩效评价前不得申报储备项目。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程序:
(一)根据省级下达的下一年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实施范围,一般在当年11月上旬,由局项目办牵头,各业务科室配合,发布下一年的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统一储备申报文件,并在玉环县农业信息网上公示。
(二)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根据项目扶持导向及项目申报要求进行推荐,协助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网上注册申报,并对有无在建项目、有无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有无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等初审,进行汇总后,填写汇总表,并连同项目单位申报资料报送到县农业局项目办。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http://111.1.58.35)注册主体信息,确保注册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填写申报主体简介,保存后请务必保管好注册账号和密码。按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递交《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储备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简表》(见附件3)。
(四)汇总各地申报项目后,根据项目申报导向,局项目办将申报项目分好类别及业务科室,递交申报资料给相关业务科室,同时在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内明确储备初审人员。
(五)由相关业务科室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形成初审意见,并登录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填写初审意见。同时将拟储备项目列入“三重一大”内容,提交县农业局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拟储备项目名单,并在玉环县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储备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对申请省级资金的应按要求在本年度内录入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储备库。凡弄虚作假的撤销项目入库立项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于当年纳入储备库项目,而未被提取立项,经调查且项目申报主体及项目申报条件未变更,可选择其中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直接转入下一年储备库项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程序:
(一)根据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相关业务科室通知入库项目单位及时修改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填写《项目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4)。然后由局项目办在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储备库中提取拟立项项目。
(二)业务科室对于财政扶持资金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第三方预算审价,然后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和补助额度初步方案,并将拟立项项目列入“三重一大”内容,提交县农业局班子会议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后,报县支农项目联席会议审定后(见附件4,《玉环县财政支农项目申报表》),在玉环县农业信息网上公示七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农业项目立项计划,同时录入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要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责任人,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解决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农业局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实施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按申请程序上报,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除因客观原因并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将扣减项目补助资金额度,逾期一年未完成的,撤销项目扶持资格,并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储备。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和项目档案,真实、全面反映项目建设的全貌。
第十九条 相关业务科室应做好项目中期督查工作,对进度缓慢的项目要分析原因,督促加快进度。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内容保存完好。
2.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装订成册:
(1)乡镇(街道)及玉环经济开发区审核意见和要求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3)财政扶持资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在县财政局备案的中介审计咨询企业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建设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对比照片3-5张;
(5)项目建设内容清单;
(6)其他证明材料(如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免费服务等需提供相关图片、记录和人员详单等);
(7)项目真实性承诺书及项目实施区位图。
3.对购买服务、政策性奖励和以奖代补的项目只需提供相关证书和事实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1.项目实施单位做好自查自验工作,完善验收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部门业务科室申请验收。
2.业务科室收到申请报告及材料后,由县农业局分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任组长,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3.项目验收组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及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的情况汇报,实地察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计划要求,审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4.对购买服务、政策性奖励和以奖代补的项目由乡镇(街道)和相关业务站(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证明材料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如有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2.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项目财务审计报告,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核算规范、专款专用、票据合规、大额支付转账结算等)。
3.项目管理、档案建设情况。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制度是否建立;相关档案资料(项目批复文件、主体工程招投标书、相关技术标准等)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4.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科技应用、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和社会化服务程度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5.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和结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完成质量、资金使用、综合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建后运行管理建议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
第二十五条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符合要求,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做假账、虚构投资额;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或项目整体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并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3.存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
4.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5.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省级及以上项目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立项文件,主管部门可视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完成情况,对已完成项目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预拨部分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财政扶持资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票据要合法合规,数据应真实可靠;及时取得凭证,大额支付实行转帐结算。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通过验收并终止的项目,由项目验收组提出处理意见,列入“三重一大”内容,提交县农业局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上不再拨付剩余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农业局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可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是指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制定、信息资料报送等,具体包括绩效管理实施、绩效数据统计、绩效评价、绩效信息及工作动态报送等。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下一次安排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在三年内不安排现代农业专项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玉环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玉农〔2015〕108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玉环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清单
2.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表
3.储备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简表
4.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资料
附件1
玉环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清单
|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名称 |
|
1 |
公益类 |
粮油生产等政策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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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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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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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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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机化与智慧农业 |
|
|
6 |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
|
|
7 |
准公益类 |
农技推广能力提升 |
|
8 |
竞争类 |
畜牧业转型升级 |
|
9 |
现代种业发展 |
|
|
10 |
现代农业提升发展 |
附件2
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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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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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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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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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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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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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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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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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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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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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哪级政府部门 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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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产品得到 何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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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基地规模 (亩/头/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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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带动作用 促进农民增收情况 |
示范带动规模 (亩/头/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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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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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及带动农户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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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实施 生产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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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增收 (元) |
(预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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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过哪级 名牌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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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增收 (万元) |
(预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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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已获得县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情况 |
(年度、项目类别及名称、资金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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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法人代表签名: (项目单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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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审核意见 |
经审查,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真实、准确。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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