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和《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12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人力社保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和《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1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局系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为进行监管,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局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全面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因收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线索、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开展。
第五条 局机关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局机关负责建立全县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全县所有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组成,名录库内容包括抽查对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县人力社保局系统取得省政府、人社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事项合法、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摇号等方式,从“名录库”中按一定比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名单和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单;
(三)按照抽取确定的名单,实施检查;
(四)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并及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抽查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局机关根据本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时,被随机抽查单位名称和执法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随机抽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抽取名单的操作人、监督人应当同时在现场。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第十三条 对同一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不得随意实施未列入清单的抽查事项或改变抽查内容、比例和频次,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并将查处结果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玉环县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