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民〔2017〕14号
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特制定《玉环县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玉环县民政局
2017年2月27日
玉环县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发布、监管、修复、撤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是指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目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建立县级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上报县信用办、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应包括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日期等信息。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并核实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印章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准、备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八)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财产的;
(九)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
(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十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