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市2017年度“三场所三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船舶修造企业、涉氨制冷企业、金属冶炼企业”(简称“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7〕26号)和台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玉环市2017年度“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安监管〔2017〕52号)文件精神,市安委办制定了《玉环市2017年度“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玉环市2017年度“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事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省市安监局2017年度“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部署为主线,按照“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的要求,进一步实施“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增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内容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务必要在去年实施《玉环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玉安委办〔2016〕4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查漏补缺,狠抓落实,着眼长效治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放机制。
(一)金属冶炼企业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界定辖区内的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和新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相关证照不全的或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且无法彻底整改的,依法采取停产关闭等措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可以通过落实整改措施的,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加大对安全设备设施及高温熔融金属、煤气制备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力度,加强职业危害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实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浙安监管综〔2016〕108号)实施前,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安全现状评价或安全风险分析,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对已建成但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按该规定做好安全设施验收工作。实施后的在建或批准未建建设项目应当按该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液氨制冷企业
1、按照液氨制冷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重点整治处在人员密集区域或厂内加工间等存在作业人员较为密集的涉氨制冷企业,督促企业加强液氨设备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重点加强对阀门等设备运行期间安全可靠性的检查,严格落实国家明确的涉氨制冷相关安全技术防控要求,强化硬隔离措施,严防氨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2、按照《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台安委办〔2017〕2号)文件要求,严密排查并督促企业彻底整改违反下列要求的两类重大事故隐患,并严格按要求做好初步验收工作: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3、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上述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以不低于《快速冻结装置隐患整改基本方案》(见附件9)的标准,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三)船舶修造企业
1、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加强外协施工单位和队伍管理,落实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