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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教〔2017〕44号__关于印发玉环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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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教育局文件

 

 

玉教〔201744

 

 

 


关于印发玉环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市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成技校,幼儿园,民办学校:

现将《玉环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教育局                      2017年6月29

  

玉环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公文处理的要求,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的公文包括(电报、函件),是局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本局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四条  办公室是本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缮印、用印、归档或销毁。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二章  发文

第六条  发文包括制发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性公文,其中规范性文件只能以玉环市教育局名义制发。除局办公室外,机关其它科室不对外发文,但可使用便函。

第七条  公文文头与使用范围

(一)以市教育局名义制发的公文

1.中共玉环市教育局委员会文件:一般以“玉教党”编号。主要用于局党委对重要事项作出部署和决策,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市委报告、请示工作等;其他必须以局党委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2.玉环市教育局文件:一般以“玉教”编号。主要用于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浙江省教育厅和台州市教育局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发布关系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规划和计划、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以执法主体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与平行机关共同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联合发文;其它需以市教育局名义印发的公文等。

3.玉环市教育局函件:一般以“玉教函”编号。主要用于市教育局就具体事项或日常事务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商榷;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答复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要询问;批复下级机关或学校的一般性工作请示;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报告(通报)具体事项;其它应当以市教育局名义印发的函件。

4.玉环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一般以“玉教办”编号。主要用于专项工作、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部署,印发局机关内部管理规定和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台州市教育局、市委市政府文件等;教育局内设组织人事科、纪检监察审计科、基础教育科、安全监督管理科、职教成教科、计划财务科、教研室等科室批转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部署以“玉教”文号行文之外,专项布置必须以市教育局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可以“玉教人”、“玉教纪”、“玉教基”、“玉教安”、“玉教职”、“玉教计”、“玉教研”文号行文,但要以“玉教办”文号顺序,统一编号,便于档案归档。

5.玉环市教育局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局党委会、行政办公会、重要专题会等会议的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以其它组织、机构名义制发的公文

教育团工委、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教育技术中心、招生自考办、教育工会、教研室等组织和机构原则上均以各自文头行文。

第八条  公文制发程序

(一)拟稿

1.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行文方式和文种,草拟好公文文稿。

2.按规定在玉环市教育局发文稿纸上填写公文标题、拟稿科室、主送、抄送、打印份数、主题词、密级、可否公开等内容,拟稿人、拟稿人所属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

3.起草本局或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附起草情况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听取和征求意见情况、与相关部门或单位沟通协调情况)。

(二)核稿

1.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拟制的公文进行核稿,核稿的重点是:是否有必要行文,行文方式和文种是否适当,文稿内容是否客观公正,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数字准确,核稿后在发文稿纸上签名确认。内容涉及其它有关科室(单位)的,应由主办科室(单位)事先与有关科室(单位)会签。

2.以市教育局名义制发的正式文件,由局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可退回拟稿科室(单位)修改。

3.本局或报请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还须经局领导核稿,法制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可退回拟稿科室(单位)修改补充。

(三)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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