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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玉环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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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海渔〔201795

 

玉环市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玉环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

    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海渔业捕捞强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玉环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玉环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97

 

玉环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

 

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海渔业捕捞强度,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年—2019年,以发放政策性减船补贴为手段,逐年压减全市捕捞渔船总功率和船数,逐步降低捕捞强度。同时,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带动水产养殖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促进渔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

具体目标为:2015年—2019年,以2014年我市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总功率为基数,至2020年,全市压减海洋捕捞渔船53艘,总功率12703千瓦。计划每年压减渔船功率和数量20%左右。

二、补助原则

1、自愿申报原则。减船转产工作由政府主导,鼓励渔船所有人自愿退出海洋捕捞,签订申报协议,交验证书,拆解报废渔船,实行自主转产就业。

2、统一标准原则。所有主动上交功率指标、减船转产的捕捞渔民均按照国家财政部、农业部政策和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规定,享受减船补助政策。

3、鼓励先减原则。为鼓励我市渔民早转产多获益,争取5年任务提前完成,结合玉环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享受配套鼓励政策。

三、实施范围

我市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优先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标准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确定)、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方式的渔船。

四、补助标准

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渔船功率指标(不指备注指标)确定减船转产补助金额。

国家确定的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为5000/千瓦。省定补助标准分别为:2015年—2016年度2500/千瓦、2017年度2000/千瓦、/2018年度1000/千瓦、2019年度停止地方减船转产补助。

各类捕捞渔船上交后,船只拆解残值、渔具等归渔民自行处理,船只上排、驻排、拆解等费用由渔民负担。

五、鼓励政策

在执行国定和省定减船转产补助政策的前提下,考虑渔民减船转产需求,将年度任务前移实施,提速完成全市五年减船转产任务。

今年自愿申报的22艘减船转产渔船,12艘列入2016年度任务计划,10艘转入2017年度任务计划。若列入2017年度任务计划的,凡在2017年底前完成报废折解,地方财政补贴按2500/千瓦执行;若列入2018年度、2019年度任务计划的,凡在2018年底前完成报废折解,地方财政补贴按2000/千瓦执行。

六、实施方式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和渔业乡镇(街道)紧密配合、协力推进。原则上,按照每年压减渔船功率和数量20%的计划任务组织实施。

(一)申报程序

1. 提出申请。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原则上于每年430日前上报计划。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减船转产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附件1),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附件2),申请书和协议书均一式三份,渔船所有人、所在乡镇(街道)、市海洋与渔业局各执一份。

2.核准交证。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负责申报受理,确定减船转产任务年度,出具拟减船转产渔船名单。行政审批科负责对拟减船转产渔船所有人提交的“四证”(即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原件)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收缴并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附件3),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选定拆解点。

3. 渔船拆解。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对减船转产渔船的拆解工作进行核实和监督;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应按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海渔政〔201248号)要求进行。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始件。

4. 注销证书。渔船拆解完毕后,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科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并及时向渔业科移交相关减船转产材料,以便开展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二)补贴资金发放

1. 补贴公示。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减船转产坚持“三公示”(补助方案公示、补助对象公示、补助资金公示)和“两公开”(补助政策公开、补助程序公开)制度,对列入减船转产项目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将在渔船所在村、乡镇(街道)以及市级报刊、局网站同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享受补贴。

2. 补贴资金发放。按照“先减后补”方式,对完成减船程序的渔船,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文件,通过银行账户方式及时发放减船转产补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各渔业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特别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减船转产渔民的帮扶工作,切实解决渔民减船转产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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