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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司法局文件
玉司〔2017〕58号
关于开展全市优秀人民调解员和品牌调解
组织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综治办、司法所、相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全市人民调解员、调解室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在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玉环”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民调解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优秀人民调解员和品牌调解组织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10月10日-10月25日
二、参评单位:全市各级人民调解员,各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乡镇(街道)调解室。
三、评定办法:由各乡镇(街道)综治办推荐符合评比标准的人民调解员及调解组织申报参加评比,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报市司法局确认。
四、相关要求:请各司法所接到通知后,配合乡镇(街道)综治办对照评定标准做好评定工作,将推荐表报送市人民调解中心,联系电话:89928599。
附件:1. 玉环市优秀人民调解员评定标准
2. 玉环市优秀人民调解员申请表
3. 玉环市品牌调解组织评定标准
4. 玉环市品牌调解组织申请表
玉环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9日
抄送:台州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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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
附件1
玉环市优秀人民调解员评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激励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全市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评定优秀人民调解员,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 优秀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作风正派、为人公道、联系群众,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威望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调解工作3年以上;
(三)主持调处日常矛盾纠纷取得较好效果,具有一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平均每年制作的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少于3份,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
(四)能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案卷制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要求;
(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民事转为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
(六)每年参加调解业务培训1次以上。
第四条 向司法所申请或推荐进行优秀人民调解员评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优秀人民调解员评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一寸照片一张。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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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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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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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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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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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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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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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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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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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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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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