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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门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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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T00-2017-0017 

 

 

玉环楚门镇人民政府文件

 

楚政〔201791

 

于印发《楚门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有关单位: 

现将《楚门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楚门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2.楚门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管理规定

 

                                   楚门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

 

 

楚门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门镇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下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六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八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外,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保存。

第九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条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科室(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报本备案。

第十一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楚门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严禁配备与我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4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由我根据执法实际予以确定。

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七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财政办在安排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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