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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气发[2017]25号关于印发《玉环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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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推进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气象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气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了《玉环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气象局

2017 1030      

 

  

 

玉环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环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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